重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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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制法[1]
重制法是在不能使用详查法和抽查法时所采取的方法。重制法是在对金融机构应审经济资料进行整理和重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进行的检查。重制法只是因被审单位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完整而正确的经济资料、无法开展正常的稽核审计工作时才采用。
重制法的步骤[2]
重制法的步骤一般是:
1.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制的范围或项目。重制的范围或项目视审计的目标和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账型,即只有原始凭证,录及报表;二是无记账凭证型,即直接按原始凭证时,也无健全的报表体系;三是混乱型,即虽然有者之间严重不符,账实也不符。审计时,可根据具的范围。
2.按照审查的期间和经济业务发生当时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整理有关资料。一般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即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再据此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有关账项,然后进行结账的编表。资料的整理,既要仔细认真,又要保证采用的处理方法以及选用的制度合理。不然,难以作出恰当的结论。
3.与被审单位原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对照,确定差异。重新整理资料,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资料整理出来后,应将整理所得的结果,同原来的资料结果进行比较,确定差错情况,以发现问题。
4.根据比较确定的情况,分析和确定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审计方法。重制法的优点是,通过对资料的整理,能为查明问题提供便利条件,但应用时,费时、费力,尤其是整理资料一环,等于重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内容。因此,除了对那些管理非常混乱而使凭证、账表极不健全的单位进行审计时采用外,其余场合不适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