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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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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制法[1]

  重制法是在不能使用详查法抽查法时所采取的方法。重制法是在对金融机构应审经济资料进行整理和重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进行的检查。重制法只是因被审单位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完整而正确的经济资料、无法开展正常的稽核审计工作时才采用。

重制法的步骤[2]

  重制法的步骤一般是:

  1.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制的范围或项目重制的范围或项目视审计的目标和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账型,即只有原始凭证,录及报表;二是无记账凭证型,即直接按原始凭证时,也无健全的报表体系;三是混乱型,即虽然有者之间严重不符,账实也不符。审计时,可根据具的范围。

  2.按照审查的期间和经济业务发生当时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整理有关资料。一般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即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再据此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有关账项,然后进行结账的编表。资料的整理,既要仔细认真,又要保证采用的处理方法以及选用的制度合理。不然,难以作出恰当的结论。

  3.与被审单位原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对照,确定差异。重新整理资料,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资料整理出来后,应将整理所得的结果,同原来的资料结果进行比较,确定差错情况,以发现问题。

  4.根据比较确定的情况,分析和确定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审计方法重制法的优点是,通过对资料的整理,能为查明问题提供便利条件,但应用时,费时、费力,尤其是整理资料一环,等于重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内容。因此,除了对那些管理非常混乱而使凭证、账表极不健全的单位进行审计时采用外,其余场合不适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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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瑜东 柯贵根编著.金融稽核审计.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09月第1版.
  2. 刘三昌主编.企业内部审计技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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