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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鐸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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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都鐸悖論

  都鐸悖論是都鐸王朝處於英國從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轉型關鍵時代,因而其實施的各項政策也極具時代特色。都鐸時期英國的政體性質十分獨特和複雜。一方面,都鐸王權空前強大,在國家權力結構、政治法律體制和君主的統治行為方面都呈現出不可否認的專制趨向 ;另一方面 ,都鐸諸王基本上是遵照“政治程式”行使其統治權的 ,因而又處處表現出明顯的法治特征。結果 ,原本根本對立的專制和法治不合邏輯地共存於都鐸政體中,形成奇特的“都鐸悖論現象。它是從中世紀向近代過渡時期建立民族主權國家的時代需要和英國獨特的憲政法制傳統共同導致的必然結果。

都鐸悖論的內容

  都鐸時期的英國可以說是王權和法律的權威同步提高,專制和法治趨向並行不悖,結果,本是相互排斥的兩種對立因素奇妙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了英國史學家鄧納姆所說的“都鐸悖論”現象。這一不合邏輯的奇特現象,曾經令許多西方法學家和史學家感到困惑不解,因為在他們看來,專制和法治作為兩種根本不同的國家統治形式,是不可能和平共處於同一個政治共同體內的。如果單從理論上講,這種困惑不是沒有道理的。

  不過,“都鐸悖論”現象並非是不可思議的,它是特定時代的歷史需要和英國獨特的法制傳統共同作用下的必然產物。在16世紀,建立民族主權國家是整個歐洲的時代主題。在當時的條件下,能夠滿足這一時代要求的唯一途徑就是擴大王權,建立強有力的君主專制制度。因此,專制主義在歐洲各國普遍興起。在這個大方向上英國自然不會例外,於是,出現了都鐸專制王權。但英國有其特殊歷史條件,這就是從中世紀遺留下來的並且從一開始就結下不解之緣的普通法和議會,二者相互合作,並駕齊驅。議會藉助普通法學家的技術幫助,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運行程式,鞏固了自己作為一個權力實體的地位;普通法學家依靠議會的權力支持,成功地維護了自己的法律至上主張和司法相對獨立的法制傳統。到16世紀,二者的同盟關係進一步加強。議會面對國王和樞密院權勢迅速膨脹的威脅,更加把普通法視為自身權力的法律基礎,而普通法在特權法庭和羅馬法復興運動的內外壓力下,也更加把議會視為保持自身相對獨立性的權力依托。因此,該時期法學家們不再堅持普通法是不可改變的,給予了議會的最高立法權以充分的承認;反過來,議會對於它認為沒有必要改變的既有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對於普通法法庭的主導地位,總是竭力予以保護。二者的強大聯盟是橫在都鐸專制王權面前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所以,專制主義趨勢在英國沒有(也不可能)走向極端。

  在這裡,與大陸國家作一比較似乎很有必要。在大陸各國,中世紀時也曾出現類似英國的代表機構和專職司法機構,如法國有三級會議和巴黎法院,西班牙的阿拉貢和卡斯提爾有議會和中央法庭,但這些大陸類似機構在該時期非但未能遏制君主專制勢力的無限膨脹,反而最終成了專制王權的犧牲品。究其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大陸類似機構本身具有明顯弱點。如前所述,大陸各國的代表機構都是純粹的封建性等級機構,其組成方式和表決機制均存在重大缺陷,缺乏效能,無法適應近代民族主權國家的需要,因而註定要隨著中世紀向近代的過渡而走向衰亡。大陸各國的法庭都是控制在一小撮特權貴族手中的寡頭式機構,法官職位是用錢買來的,而且可以世襲,這種封閉性使它們始終懸浮於社會上層,未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因而最終必然被歷史所淘汰。

  第二,大陸各國的代表機構和司法機構從未建立聯盟關係,猶如兩股道上跑的車,始終相分相離,甚至彼此嫉妒和對立。因此,在專制主義興起之初,儘管代表機構有時也發出要求限制王權的呼聲,法律家們有時也擺出一副維護法律至上權威的樣子,但不可能形成有效抗衡王權的聯合力量。所以,當法國國王著手壓制三級會議時,巴黎法院冷眼旁觀,不聞不問,因為在它的心目中,三級會議百無一用,而且時常打著“國民代表”的旗號,搞封建分裂活動;反過來,當國王創建新的行政法庭以取代巴黎法院時,三級會議同樣採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因為在它看來,巴黎法院是一個不得人心的特權機構。西班牙的情況與法國十分類似。結果,在大陸各國,以國王為首的行政機構能夠通過“各個擊破”的方式,順利地把一切大權集中於自己手中,建立起絕對的君主專制統治。難怪西方學者阿姆斯特朗在總結法國憲政發展步履維艱的原因時說:“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嫉妒一直是法國憲法自由道路上的絆腳石。”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會更清楚地認識到,英國的“都鐸悖論”現象是有其歷史合理性的。然而,這種合理性僅僅具有暫時意義。因為專制和法治畢竟是根本對立的,這決定了“都鐸悖論”體制是一個隱含著巨大對抗張力的矛盾體。在它的軀體內,以君主特權為依托的國王、樞密院、特權法庭代表著專制趨勢,以普通法為基礎的議會、普通法法庭代表著法治傾向。雙方之所以能夠和諧相處,是因為建立民族主權國家的時代任務的強大壓力所使然。一旦這一任務完成,暫時處於蟄伏狀態的內含張力就會像鬆了綁的彈簧一樣迅速膨脹開來,專制和法治之間的潛在衝突必將公開爆發。實際上,在都鐸王朝末期,雙方衝突的端倪已開始顯露出來。

  那時,衝突圍繞國王濫發專賣特許證問題展開,但鬥爭的實質是專制和法治之間的對抗,正如當時的下院議長所說:“這是通過法規法和議會中的女王體現出來的王國權威與通過特許狀行使的國王權威之間的衝突”。面對憤怒的下院,女王伊麗莎白做出了適時的讓步,鬥爭很快偃旗息鼓,但根本問題並未解決。所以,在其統治的最後數年內,女王只能依靠個人威望和靈活嫻熟的統治策略,才勉強維持了“都鐸悖論”體制內部不穩定的平衡。1603年後,當熱衷於王權無限論的斯圖亞特王朝試圖建立大陸式的絕對君主專制統治時,平衡被徹底打破,專制和法治之間的衝突遂全面展開,而且愈演愈烈。歷經一個世紀的生死搏鬥,議會和普通法的強大聯盟最終戰勝了專制王權,法治獲得了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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