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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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資費是指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服務時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用。我國《價格法》所稱的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郵政資費屬於服務價格,即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的價格。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郵政服務是有償的,用戶接受郵政服務須以郵政資費形式向郵政企業支付對價,以彌補郵政企業在郵政服務過程中所造成的人力、物力消耗。
《郵政法》第 39 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資費標準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郵政服務的實際情況,《郵政法》第 39 條確立了郵政資費的政府定價與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形成機制。
實行政府定價的郵政資費。根據《郵政法》第 39 條第 1 款的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這是因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屬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服務價格的高低關係著社會公眾的利益,影響人民群眾通信權利的實現。為使人民群眾能夠以承受得起的價格享受到郵政普遍服務,有必要對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郵政企業專營業務屬於國家法律規定的壟斷經營業務,機要通信業務和國家規定報刊(黨報黨刊)發行業務屬於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經營的政策性業務,根據《價格法》規定及其立法精神,也應當實行政府定價。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包括基本郵寄費、掛號費、保價費、匯費以及其他附加收費(如撤回郵件手續費和退匯、改匯費)。國家規定報刊(黨報黨刊)發行資費包括基本發行費以及其他資費(如報刊變動手續費等)。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郵政業務資費。根據《郵政法》第 39 條第 2 款規定,政府定價範圍以外的其他郵政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資費標準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對政府定價範圍以外的其他郵政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是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要求,也是確認和維護郵政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