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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貨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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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貨學派(Currency School)

目錄

什麼是通貨學派[1]

  通貨原理實質上就是對銀行原理的否定。它宣稱具有私人動機銀行既不具備必要的知識也不具備必要的工具來決定總的信貸數量。其含義就是調節貨幣供應的責任必須從私人部門轉移到其他地方。“其他地方”一般認為就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實現該功能的政府。這一通貨原理的擁護者被稱為通貨學派

通貨學派的應用[2]

  除了歷久猶存、明顯地表現出通貨學派傾向的恢復金本位的主張之外,把對現代貨幣和銀行政策的判斷建立在銀行學派和通貨學派的比較上既過於簡單化又容易引起誤導。從是否應當對貨幣供應銀行信用加以控制,到是否應當把國家金融業放在一個更一般的總體經濟環境下加以管理,其間所涉及的政策問題都發生了變化。政府監管問題依然存在,但它變得更複雜了。舉例來說,1980年通過了重要的美國《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和貨幣控製法案》(DIDMCA)從法案名稱人們會得出這樣一種印象:名稱獻前一部分有銀行學派的痕跡,而後半部分則打上了通貨學派的烙印。粗略地閱讀整個法案最重要的前兩節便會加深這一印象。第1章是逐步退出政府對利率的封頂限制(解除管制:銀行學派),第2章首次對所有銀行提出了統一的準備金要求(管制:通貨學派)。

  對該法案更細緻的研究--結合該法案產生以前的10年中遇到的問題--將勾畫出一幅略有不同的圖景。美國聯邦儲備體系所看到的問題是:商業銀行輸給了其他類型的金融中介儲蓄和貸款協會已經可以開設支票賬戶,利息支付不受政府監管的貨幣市場互助社等非銀行性質的中介和商業銀行圍繞定期存款展開了競爭。由於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始終對貨幣(聯邦儲備券)的供應負有責任,而對它的控制又要以總體貨幣數量的調節杠桿為條件,於是它轉而尋求一種折中的方法。它將放鬆過去對利息的控制(第2章),同時接納一些新的成員—尤其是由各州政府批准的非成員商業銀行和儲貸機構。這些非成員商業銀行和儲貸機構因而能獲得成員銀行最重要的特權—尤其是從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獲得擔保貸款能力,但同時又服從它的監管,尤其是統一的準備金規定。

參考文獻

  1. Miller, Roger Leray,and Robert W.Pulsinelli. Modern Money and Banking.New York: McGraw-Hill,1989.
  2. Auerbach,Robert D.Money,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3d ed. New York:Macmillan,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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