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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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1、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2、被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為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其依合法遺囑有權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4、轉繼承是兩個直接繼承的連續,是由被轉繼承人繼承後又轉由轉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連續繼承的性質。
5、轉繼承不僅存在於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於遺囑繼承之中。因為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在此時都已經取得了遺產繼承權,當他們此時死亡,其應繼遺產份額都可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6、轉繼承人的範圍包括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不僅包括原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還包括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們可以依照各自的繼承順序或原繼承人生前遺囑的指定,參加轉繼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与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繼承人的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範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於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範圍內,由於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案情:王丙,男,21歲,河北大學學生。王丁,女,19歲,河北某醫專學生。劉某,女,46歲,河北某外貿公司職員。王女,女,40歲,河北某食品商場店員。
被繼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學教授,曾寫過許多專著,其中《遺傳法》和《病理學》兩本書在他去世時還未出版。1980年他去世後,其子王子和女兒王女對其它遺產進行了分割。1981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劉某和兩個兒女王丙、王丁。
此後,1981年10月,王甲的遺著《遺傳學》和《病理學》出版,出版社送來了稿費3000元,成為王甲的遺產。王女要求作為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全部稿費,劉某及兒女提出異議,於是到某律師事務所咨詢。
評析:這是一起轉繼承案例。轉位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尚未接受遺產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開始的一個繼承法,轉位繼承與代位繼承有相似之處,但是兩種是有區別的法定繼承製度,二者在繼承發生時間、根據、繼承發生的範圍、繼承主體等均不相同。
本案中,3000元稿費在王子去世後才成為王甲的遺產,實際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時,已經繼承了王甲的之筆遺產中的1500元稿費,只不過沒有實際分割而已。王子死後,他應得到而又實際未得到的遺產1500元,就成為他的遺產了,這1500元只能由他的妻子劉某和兒女來繼承。因,王女只能繼承稿費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