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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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投資是指從事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投資完成額的經批准轉撥給其他單位的投資支出。
轉出投資的內容 [1]
轉出投資的主要包括:撥付主辦單位投資、撥付統建單位投資、移交其他單位未完工程、支付施工企業技術裝備費、撥付地方建築材料基地投資、支付商業網點費和供電貼費等。轉出投資的核算是通過設置“轉出投資”.科目及按其內容設置的所屬明細科目來進行的,它的借方反映發生的各項轉出投資,餘額反映年度內發生的轉出投資,貸方在年度內不登記,下年初建立新帳時,根據其不同的資金來源,將上年度借方餘額全數沖轉“基建撥款一以前年度撥款”或。待沖基建支出”,記入貸方。
轉出投資的核算方法如下:
1.撥付主辦單位投資、承建單位投資和地方建築材料基地投資,以及支付施工企業技術裝備費,借記“轉出投資”,貸記。限額存款”、“銀行存款。
2.實行投資借款的建設單位,發生各項轉出投資支出時,應借記“轉出投資”,貸記“基建投資借款”,同時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貸記“待沖基建支出”,並通知生產單位轉帳。
3.地方國營施工企業的技術裝備費隨同工程價款一併承付的,借記“轉出投資”,貸記“應付工程款”。
4.移交其他單位的未完工程,借記“轉出投資”,貸記。建築安裝工程”、“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等科目。
5.在下年度建立新帳時,應將“轉出投資”的年末餘額全數沖轉,撥款單位沖轉“基建撥款一以前年度撥款”;投資借款單位沖轉“等沖基建支
- ↑ 姚世忠 彭扣挑等.財務會計稅收審計實務全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