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駛損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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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駛損失保險(Vehicles Stop Los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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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駛損失險是指因發生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停駛,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
(2)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
在計算賠償天數時,以約定的修理天數和實際修理天數兩者中較短者為準。
①實際修理天數未超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的:
賠款=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日賠償金額×實際修理天數
②實際修理天數超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的:
賠款=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賠償後,使用批單批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1]
車輛停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但此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一般為60天。[2]
車輛停駛損失保險責任範圍[2]
1.保險責任。投保了車輛停駛損失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基本險(車損險)所列的保險責任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複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複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2)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3)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2.除外責任。車輛停駛損失險的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問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或修複時間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