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驶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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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驶损失保险(Vehicles Stop Los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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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驶损失险是指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2)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
在计算赔偿天数时,以约定的修理天数和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中较短者为准。
①实际修理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的: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
②实际修理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的: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赔偿后,使用批单批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1]
车辆停驶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此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一般为60天。[2]
车辆停驶损失保险责任范围[2]
1.保险责任。投保了车辆停驶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车损险)所列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2.除外责任。车辆停驶损失险的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问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