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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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投方是指投資機構在對某項目進行投資時,項目管理團隊以自有資金跟隨項目所在領域有相對豐富經驗的投資方進行投資。
國內股權眾籌主要分為一般模式和“領投+跟投”模式。一般模式就是項目籌資人在眾籌平臺發佈項目,投資人篩選自己想投資的項目進行投資。而“領投+跟投”模式中有一位領投人,眾多跟投人選擇跟投。國內股權眾籌目前多採用“領投+跟投”模式。
以京東股權眾籌平臺為例,跟投方一般具有相應的權力與義務以及需要作出的相關聲明:
1、跟投人可以享有如下權利:
(1)跟投人將獲得慣常的與領投人同一輪次的股東權利;
(2)跟投人與領投人在融資項目公司中的股權收益計算方式相同,即“同股同收益權”;
(3)如果跟投人能夠為融資項目提供稀缺的重大價值,在成功投資後,可以與融資人自行約定其他合作協議,但不得損害其他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併進行信息披露;
(4)跟投人具有雙重知情權,跟投人可以通過平臺要求融資人進行信息披露,同時,亦可以通過平臺要求領投人對投後管理信息進行披露,具體的信息披露內容,詳見《融資人信息披露規則》。
(5)必要時,跟投人可以自行對融資項目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但該調查費用由跟投人自行承擔;
(6)跟投人對項目的信息披露和領投人的投資管理如存在疑慮可以通過平臺發出質詢;
(7)跟投人可以根據投資人規則,行使其股東或合伙人權利;
(8)跟投人可依法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份額,並承擔相應的成本及費用,但不可要求融資人贖回,也不能轉給融資項目的競爭方。
(9)跟投人在其認購後有十天的冷靜期,冷靜期內,跟投人可以隨時放棄對該融資項目股權的認購。
2、跟投人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2)跟投人應按照本規則4.1條第(3)款的規定向領投人支付融資項目退出分成;
(3)跟投人不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不進行投資管理。領投人退出時,跟投人應以同等條件一起退出;
(4)跟投人應該遵守投資文件及有限合伙協議中作為一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5)跟投人應承諾配合領投人(或其關聯方)在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執行及退出融資項目時的相關法律行為,簽署相關文件。
3、跟投人聲明及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