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掛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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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掛賬是指單位在資產清查基準日應按損益、收支進行確認處理,但掛賬未確認的資金(資產)數額。
對於清查出的資金掛賬,按照真實客觀反映經濟狀況的原則進行認定。中介機構對單位申報的資金掛賬應當重點審計。
(一)屬於按國家規定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職工住房賬麵價值、固定基金應沖減而未沖減的掛賬,在按國家規定辦理房改有關合法手續、移交產權後,按規定核銷。
(二)屬於對外投資中由於所辦企業按國家要求脫鉤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損失掛賬,在取得國家關於企業脫鉤的文件和產權劃轉文件後,可在辦理資產核實手續時申報核銷處理。
(三)屬於基本建設項目實際投資支出超過基本建設概算的,作為自籌基建支出列為暫付款的掛賬,應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概算調整,基本建設項目實際支出應納入項目建設成本,並根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轉增固定資產。
(四)轉製為企業的,因固定資產未按規定核定凈值、造成固定資產賬麵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按照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對固定資產凈值進行重新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