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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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在中國立法中稱為“質量不符合約定”。瑕疵履行屬於不完全履行的一種形態。與不能履行、遲延履行、拒絕履行相比,瑕疵履行雖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認為履行的行為,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拒絕履行則屬於無履行的消極狀態。不完全履行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叫作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債權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的情形。加害給付和瑕疵履行有一些差異。 舉例來說,如果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一頭牛,你交付的是一頭病牛,這頭病牛當然是不符合合同的約定,這種履行就叫作瑕疵履行,如果這頭牛買回去以後病死了,你就應該賠償,這時就是瑕疵履行的損害賠償,是賠償病死的牛的價值。但是如果由於這頭牛有傳染病,買回去以後傳染給了買受人家裡其他的牛,造成其他的牛也有生病、病死的,這種情形下,造成了其他財產的損失,這就叫作加害給付。
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致減少或喪失履行的價值或效用的情形。瑕疵履行是債務人有積極的履行行為,只是由於債務人履行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故可稱為積極的債務違反。其法律後果為:
(1)瑕疵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要求補正,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因標的物的補正而構成債務人遲延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標的物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得解除合同。經債權人催告而債務人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2)瑕疵不能補正的,債權人得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並可解除合同。債權人如仍願受領,則可請求部分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當債務人的瑕疵履行使債權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時,便構成加害給付。因加害給付而致債權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損害的,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既得利益的損失還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債務人均應賠償,當然,此時實際上已構成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債權人可選擇行使請求權。
瑕疵履行的構成條件 [1]
構成瑕疵履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有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如無履行行為,只能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
(2)履行標的不符合債的內容即存在瑕疵。所謂瑕疵是指債務人交付或提供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質量、標準等不符合債的內容。
(3)履行行為造成了履行利益的損害。履行利益,又稱積極利益,是指債權人合理期待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而產生的合法利益,包括既得利益與可得利益。例如,債務人交付的機器不能正常工作,不但造成債權人既得利益即機器本身的損失,而且造成債權人可得利益即機器正常生產所產生的利潤損失。
(4)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瑕疵履行的效果 [1]
瑕疵履行產生以下效果:
(1)履行瑕疵可以改正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並要求債務人採取補救措施(如修理、重做、更換等)予以改正,如有損失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債權人在受領後發現瑕疵的,可返還給付物,請求補正及賠償損失。
(2)履行瑕疵雖可以改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或者履行瑕疵不能改正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