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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的貨幣流通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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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货币流通的规律)

貨幣流通規律(law of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

目錄

馬克思的貨幣流通規律概述

  貨幣流通規律也叫貨幣需要量規律,它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的商品流通過程中客觀需要的貨幣量的規律。貨幣流通規律的內容是:流通中需要的貨幣量,與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速度成反比。這裡有關流通中的貨幣指金屬貨幣,所以,它也被稱為“金屬貨幣流通規律”。在金屬貨幣流通的情況下,由於金屬貨幣具有貯藏手段的職能,能夠自發地調節流通中的貨幣量,使之同實際需要量相適應。因而不可能出現通貨膨脹通貨緊縮

馬克思貨幣流通規律的原理及其實踐意義

  (1)貨幣作為商品流通媒介的不斷運動即為貨幣流通,貨幣流通規律就是一定時期內商品流通中所需貨幣量的規律。

  一定時期內商品流通中所需貨幣量與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同一單位貨幣的流通速度成反比,這是金屬貨幣作為流通手段時的貨幣流通規律的內容。紙幣的發行量以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屬貨幣量為限。當紙幣的發行量超過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屬貨幣量,引起紙幣貶值、物價普遍上漲,就出現通貨膨脹;相反,當紙幣的發行量不能滿足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屬貨幣量,則會導致紙幣升值、物價普遍下跌,從而出現通貨緊縮。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引起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還可以有其他多種因素(如成本、需求、產業和產品結構、體制等),但最基本的是貨幣供應量貨幣需求量的對比關係。

  (2)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都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危害。嚴重的通貨膨脹會引起社會收入和國民財富的再分配,擾亂價格體系,扭曲資源配置,使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出現混亂;嚴重的通貨緊縮會使經濟萎縮,失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引發社會和政治問題。遵循貨幣流通規律,防範和消除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對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貨幣流通規律的公式

  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需要多少貨幣,主要取決於:

  ①商品交換規模。也就是一個時期內進行交換的商品價格總額,它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即商品的數量和各種商品價格的乘積。假如價格已定,流通的商品量愈大,需要的貨幣量也愈大。如果投入流通的商品量是已定的,那末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就取決於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愈高,所需要的貨幣量也就愈多。所以,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總是與商品的價格總額成正比,也就是同商品數量和商品價格這兩個因素的變化成正比。

  ②貨幣流通速度,也就是同一貨幣在一定時期內轉手的次數。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與貨幣的流通速度成反比例:即貨幣的流通次數增加,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就會減少;貨幣的流通次數減少,貨幣量就會增加。正是由於貨幣流通速度這一因素的作用,流通中實際所需要的貨幣量總是小於商品的價格總額。

  因此,商品流通中的貨幣量與商品價格總額、貨幣流通速度之間的關係,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商品價格總額/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次數=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

  可以看出,根據馬克思的貨幣流通規律,物價水平和社會商品可供量同流通中的貨幣必要量成正比;而貨幣流通速度同流通中的貨幣必要量成反比。

  需要指出的是,馬克思的貨幣流通規律是在金屬貨幣流通的條件下提出的。在不兌現的紙幣流通條件下,因紙幣本身沒有內在價值,過多的紙幣也不會自動退出流通。因此,在社會商品可供量和貨幣流通速度一定時,流通中的紙幣數量倒決定了一般物價水平。

決定貨幣流通量的因素

  根據這一規律,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取決於三個因素:

  ①參加流通的商品量;

  ②商品的價格水平;

  ③貨幣的流通速度。

  但影響流通中貨幣量的這三個因素可以依不同方向、不同比例發生變化。因此,待實現的價格總額以及受價格總額制約的貨幣流通量,也可能有多種多樣的組合。在商品價格不變時,由於流通的商品量增加,或者貨幣流通速度減慢,或者這兩種情況同時發生,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反之,由於商品量減少,或者貨幣流通速度加快,貨幣流通量就會減少。在商品價格普遍提高時,如果流通的商品量依相同比例減少或流通的商品量不變,而貨幣流通速度依相同比例增加,貨幣流通量就會不變。如果商品量的減少或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比價格的上漲更為迅速,貨幣流通量就會減少。在商品價格普遍下降時,如果商品量依相同的比例增加,或貨幣流通速度依相同的比例減慢,貨幣流通量仍會不變。如果商品量的增加或貨幣流通速度的減慢比商品價格的跌落更為迅速,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

  貨幣流通量取決於商品價格總額與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這一規律也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價值總額和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流通中的貨幣量取決於貨幣本身的價值。這就是說,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流通中的貨幣量是由它自身的價值決定的。

信用制度對貨幣流通量的影響

  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信用制度的發展,有一些商品賒銷出去,在計算貨幣量的時期內並不需要付款;有許多商品雖然不是在此期間出售,而是在過去出售的,但由於賒購的付款日期正好約定在計算期內,卻需要在此期間用貨幣支付;同時,還有許多商品是由商品生產者互相銷售的,因此,他們之間並不需要全部用貨幣來支付,只需多購者償付互相抵消後的價格差額就可以了。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全部商品的價格總額時,就必須減去賒銷的商品價格總額(即延期支付的總額)和相互抵消的商品價格總額,再加上過去銷售而到期必須支付的商品價格總額,這才是真正在這一時期內需要用貨幣作為媒介來完成商品交換的總額。這樣,原來的貨幣流通量的公式應該擴充為:

  (全部商品價格總額-賒銷商品的價格總額-相互抵消的商品價格總額+到期必須支付的商品價格總額)/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次數=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

金屬貨幣流通量的自發調節

  在現實的交換過程中,商品流通的數量和價格總額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速度也是在經常變化的。因此,貨幣的實際需要量是一個經常變動的量。但在金屬貨幣流通的情況下,由於貨幣本身具有價值,能夠執行貯藏手段的職能,因而可以自發地調節流通中的貨幣量,以適應商品流通的需要,不會過多,也不會過少。當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過多時,也就是貨幣量供過於求,貨幣就會貶值。這時,貨幣的所有者就不願把自己的貨幣按貶低了的價值去交換商品,而寧可把貨幣貯藏下來,這樣就使一部分貨幣自發地退出流通領域,貨幣過多的情況就會消失。而當貨幣短缺、貨幣求過於供時,貨幣就會升值,從而能用同樣的貨幣換回更多的商品,它會刺激貨幣貯藏者把自己手中的貨幣投入流通。這樣就使流通中的貨幣增加。所以貨幣發揮貯藏手段的職能,就能夠在流通中的貨幣量過多、過少時進行自發的調節。貨幣的貯藏職能好比是貨幣貯藏的蓄水池,對於流通中的貨幣來說,既是排水渠,又是引水渠,因此,貨幣並不會溢出它們的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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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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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人小强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11月9日 16:00 發表

學習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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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4.67.* 在 2015年1月8日 18:5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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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5月23日 10:04 發表

1.貨幣流通規律也叫貨幣需要量規律,它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的商品流通過程中客觀需要的貨幣量的規律。貨幣流通規律的內容是:流通中需要的貨幣量,與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速度成反比。 2.全部商品價格總額-賒銷商品的價格總額-相互抵消的商品價格總額+到期必須支付的商品價格總額)/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次數=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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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viet Union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9月16日 23:5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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