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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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行政原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所實施的行政活動承擔責任,整個行政活動應處於一種負責任的狀態,不允許行政機關只實施行政行為,而可以對自己的行為不承擔責任。責任行政原則是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則,它是實現行政法治的必要條件,也是行政法治的具體體現。
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責任行政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責任行政原則的基本目標是實現行政活動的有責任狀態。
行政活動並非毫無拘束,可以任意所為,而是有著基本的責任所在。根據行政行為的性質、種類的不同,需要確定相應的責任。責任行政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政府機關的每一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論職位的高低,也不論工作性質,有行為必有責任,所不同的只在於,根據行為性質的不同,承擔不同的責任。如實施違法的行為應承擔被撤銷的責任,而行為造成損害,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2、責任行政原則要求必須有明確的主體。
責任行政原則首先體現在行政組織方面。行政組織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包括各種不同級別、管轄不同的地域、具有不同的職權的眾多的行政機關以及行政工作人員。這些組織和人員必須許可權劃清,職責分明,從而使每一個行政行為都能準確地判明究竟為何者的責任,否則,責任行政無法實現。所有的行政組織法規範都是為了明確行政組織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為判明責任奠定基礎。
3、責任行政原則要求將行政機關的各種活動與責任相連,不存在無責任的行政活動。
權力與責任是行政活動的兩面。行政活動需要權力,但也應當承擔責任。在授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必須明確相應的責任。無責任即無授權,權力和責任必須一致。在我們以往的行政活動中,甚至包括某些行政法規範中,往往只見授權,不見責任,在各項行政法律、法規中,往往是規定權力多,明確責任少,致使行政法規範往往難以落實。
責任和權力相連還包括根據行政行為的性質確定應負的責任。如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活動違法越權,就應當承擔該項行為的無效責任;是行政機關的政治行為,就應當使權力機關承擔政治責任,活動和責任的相適應也是責任行政原則內在的要求。
4、責任行政原則要求建立實現責任的法律制度。
責任行政原則不僅要有法定的責任形式,而且要有實現這些責任的法律制度。一旦行政機關的活動違反法律規定,責任即從法律規定轉化為實際狀態。諸如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覆議制度、行政賠償制度,都是實現責任原則的必要的法律制度。假如沒有這些制度,責任行政將變得毫無意義。行政機關依其行為違法的形式和所造成的後果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違法的行為撤銷,造成損害的行為賠償,能返還原物的返還原物,無法返還原物的,則應以金錢賠償。總之,通過必要的法律制度,實現法定的責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