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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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基本原則是指財政法中體現法的根本精神、對財政行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和普遍約束力的基礎性法律規範。
財政法基本原則的理論依據 [1]
(一)財政法基本原則的邏輯依據
法律的基本原則既不同於普通的法律規範,也不同於普通的法律原則。基本原則的效力範圍包括該法律部門的全部領域,對立法、執法和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一般的指導意義。由此可知,不能將僅適用於財政法局部領域的原則上升為基本原則,也不能將財政法的立法原則、執法原則或司法原則等同於基本原則,財政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廣泛的適應性。
(二)財政法基本原則的客觀依據
中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關係的公共性和民主性越來越受到重視。財政不再是可以排斥一切的絕對權力,它超越於一般的經濟關係,但又服務於經濟關係。在確定財政法的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到財政關係在中國發展的客觀進程和內在需要,從法律上為公共財政和民主財政的實施提供制度的支持。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財政法基本原則應當受到摒棄。
(三)財政法基本原則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是整個財政法的根本法律依據。因此,在確定財政基本原則時,必須將人民的民主參與置於首要的地位。另外,由於財政法與行政法、經濟法的關聯,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則、經濟法中的協調穩健原則等,對財政法基本原則的確定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財政法基本原則的確定,至少應當考慮到三方面的因素。首先,應當符合財政法基本原則所具備的內涵和特征,這是財政法基本原則在邏輯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次,應當從財政法調整對象的自身特點出發尋找財政法基本原則的客觀根據,擺脫對法律原則探索的主觀局限性;最後,還應當充分考慮法律體系中憲法、經濟法等基本原則的要求,同時保證財政法基本原則內部體系的協調。以上三個方面,可以概括為確定財政法基本原則的邏輯依據、客觀根據和法律根據。
基於以上考慮,將財政民主主義、財政法定主義、財政健全主義和財政平等主義確定為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民主主義著眼於財政的民主基礎,財政法定主義著眼於財政的法律形式,財政健全主義著眼於財政的安全穩健,財政平等主義著眼於財政的公平合理。這四個基本原則雖然獨立表述,但相互間仍然存在內在的聯繫。總體而言,財政民主主義是現代社會整個財政法的基礎,它在財政法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 ↑ 劉劍文.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0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