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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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 [1]
(一)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
法律的基本原则既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规范,也不同于普通的法律原则。基本原则的效力范围包括该法律部门的全部领域,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一般的指导意义。由此可知,不能将仅适用于财政法局部领域的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也不能将财政法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或司法原则等同于基本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二)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依据
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关系的公共性和民主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财政不再是可以排斥一切的绝对权力,它超越于一般的经济关系,但又服务于经济关系。在确定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到财政关系在中国发展的客观进程和内在需要,从法律上为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的实施提供制度的支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受到摒弃。
(三)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整个财政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因此,在确定财政基本原则时,必须将人民的民主参与置于首要的地位。另外,由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经济法的关联,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经济法中的协调稳健原则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基于以上考虑,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 ↑ 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0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