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巨集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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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巨集觀調控是指財政收支領域中能夠被政府用來作用於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以求實現財政巨集觀調控目標的各種財政範疇。
公債的巨集觀調控功能是藉助於公債規模、發行對象、償還期限和公債利率的變動實現的。它的主要調節功能包括:
財政巨集觀調控策略[1]
巨集觀經濟問題總是表現為經濟波動,而經濟波動又主要是由經濟制度決定的,因此巨集觀經濟問題是現實制度安排的必然結果,解決巨集觀問題的本質需要制度的重新安排" 政府作為經濟制度的供給者在經濟運行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沒有政府的巨集觀調控,經濟無法運行.穩定增長就是一句空話,但是有了政府的巨集觀調控,經濟波動也會有被放大的可能.因此財政巨集觀調控就應當以減小經濟波動的劇烈程度為制度安排的政策取向.從這個意義上說,財政巨集觀調控應當是"中性" 的"穩健" 的,即總是把經濟運行"拉向"常態增長水平,總是反周期運作,目標總是指向經濟的穩定增長,而不應當是簡單的擴張型或是緊縮型.又由於常態水平各個時期各不相同,財政巨集觀調控在各個時期的具體指向也會不同,總的制度安排就會存在差異,即使在同一時期,經濟波動的具體原因也會有差別,因此試圖把某一時期某一階段的歷史經驗絕對化或是將國外經濟指標一般化,從而將國外經濟體的常態或是我國某一時期的常態當作我國下一時期的經濟常態,並以此來指導我國所有歷史階段巨集觀政策調控的做法是不恰當的,任何因循守舊或是照抄照搬的做法都不能解決現實問題.因此,財政巨集觀調控應當遵循相機抉擇的原理,根據對巨集觀經濟形勢的正確判斷和原因分析,相應調整財政支,以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