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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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制衡機制是指國家運用各種財政要素與經濟變數的有機關聯,實現社會總供求均衡、燙平經濟波動的機制。它是財政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著財政經濟穩定功能的作用方式。財政制衡機制與財政分配機制、財政調控機制、財政約束機制之間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係,它以分配機制和調控機制的正常運作為基本前提,並通過它們來實現;也只有在約束機制功能健全的條件下,財政制衡機制才能保持應有的靈敏度。
財政制衡機制的作用方式主要有兩種,即直接分配製衡和預算差額制衡。直接分配製衡是根據累進征收和彈性轉移性支付的作用機理,隨經濟增長速度自動調節財政收支對社會總需求的控制力度,產生對社會總需求的擴張或收縮效應,實現均衡社會總供求、穩定經濟發展的財政目標,預算差額制衡是根據社會總供求的對比情況,分別總供給大於總需求、總供給小於總需求、總供給與總需求大致相等的不同情況,相應採取擴張、收縮、均衡的財政總量政策,利用赤字、盈餘等預算差額或平衡的財政手段,彌補社會總供求缺口,實現均衡社會供求總量,穩定經濟發展的目的。
財政制衡機制有效運作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財政收入以累進征收為主要特征。只有在累進征收的條件下,財政收入才能與經濟發展保持正向關聯、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才能隨經濟興衰自動升降、財政對社會需求的控制力度也才能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自動張馳,財政制衡機制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
(二)必須建立彈性轉移性支付機制。只有建立彈性轉移性支付機制、明確規定享受救濟和補貼者的收入標準和範圍,將轉移性支付與經濟增長聯繫起來(而不是單純與人口增長聯繫起來),才能發揮轉移性支付對社會需求的擴張或抑製作用,進而收到燙平經濟波動的效果。
(三)形成“相機抉擇”的財政政策體系。這種體系的特點是將社會總供求均衡當作財政政策目標,並根據實現目標的要求靈活選擇財政政策手段及運作方式。從理論上概括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當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經濟增長過熱時,應採取的財政政策手段和方式包括提高稅率、發行公債、限制補貼、控制折舊、減少政府開支等,以抑制社會需求,實現均衡社會總供求的政策目標。②當社會總需求小於總供給,經濟處於蕭條狀態時,應採取的財政,政策手段和方式主要包括降低稅率、變現公債、提高折舊率、增加財政補貼、擴大政府支出等,以刺激社會需求,達到社會總供求的相互適應。③當社會供求結構失衡時,應通過差別稅制和行為調節稅等引導財政以外的資源流向,使其流入供不應求的產品和產業,同時通過財政投資及財政補貼的直接傾斜,支持滯後產業的發展,以改善供給結構,實現均衡社會供求結構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