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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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財務治理成本[1]
財務治理成本是指財務治理主體實施財務治理行為所發生的成本總和。
財務治理成本的構成[2]
(一)代理成本
1.第一類代理成本即投資者與管理者之問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方面主要由詹森與麥克林在1976年首先提出來的,他們將代理成本定義為委托人的監督成本、代理人的保證成本和剩餘損失的總和。
2.第二類代理成本即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成本。該類成本是投資者之間利益衝突所產生的代理成本。該成本主要是由於各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
3.第三類代理成本即企業與股東同債權人之間的代理成本。對財務治理框架而言,債權人治理成本是外部市場治理成本中屬於財務治理成本的直接內容。鑒於我國企業資本結構中,尤其是國有企業,債務資本所占比例較高和銀行借款等債務融資具有公司治理效應的現實,在財務治理成本中必須重視債權人治理成本。當然,它也是一種代理成本。
(二)財務制度成本
它相當於企業財務組織結構及萁運行所發生的制度成本,是投入生產要素以外的成本。
1.財務組織成本。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與管理層以及職工代表組織等之間,關於企業剩餘索取權的責權利劃分的機構化設置與確認,財務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即為財務治理組織機構設置與確認以及確保這些權力機關得以正常運轉所必須耗費的成本。
2.財務執行成本。即公司為制定和執行財務規章制度而與有關財權法律條文與程式等所發生的成本,包括公司必須保存重要文件資料與檔案、製作股票或股權證明、按規定格式分類製作賬表、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在官方指定的媒體上按時發佈各類財務信息以及向政府出示必要的彙報等活動中產生的成本。該成本需由治理主體與治理組織機構承擔。
(三)其它成本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兩大類成本之內的成本。
財務治理成本與效率的關係[1]
財務治理的成本與效率的關係列示如下:
在治理強度小於Q的情況下,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C1會下降,C2則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增加。由於C1下降的速率大於C2上升的速率,故總成本趨於下降。直到治理強度等於Q時,C1 = C2,達到均衡。此時總成本C最小,財務治理效率達到最優;當繼續增加治理強度,這時C1下降的速率小於C2上升的速率,總成本增加,從而使財務治理效率下降。由此可見,在財務治理過程中,並不是治理強度越高、代理成本越小就越好,而應在降低代理成本與降低組織管理成本之間尋求平衡。從理論上來講,在公司財務治理中存在最優財務治理強度,並能實現財務治理成本的最小化和財務治理效率的最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