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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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為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1.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托,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2.舉辦有關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3.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4.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路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各種形式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超出本機範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方可申請從事超出本機構範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按照下列程式審批:
1.申請人向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申請[所在地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的,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直接提出申請,下同],地方證管辦(證監會)經審核同意後,提出初審意見;
2.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將審核同意的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經中國證監審批後,向申請人頒發業務許可證,並將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證管辦(證監會);
3.中國證監會將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佈獲得業務許可的申請人的情況。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名單及其學歷、工作經歷和從業資格證書;
5.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6.業務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機構通訊地址、電話和傳真機號碼;
8.中國證監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方式、業務場所、主要負責人以及具有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提出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