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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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地域是指被許可方行使每一種實施權(製造權、使用權、銷售權)所允許的實施地域。
許可地域的規定及限制[1]
不同的實施權既可以規定相同的許可地域,也可以規定不同的許可地域。此外,對不同許可地域內某一實施權的獨占性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規定。例如可以規定: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中國境內製造和銷售許可產品的獨占實施權,以及在XX、XX、XX國銷售許可產品的普通實施權。
應當註意,在專利許可中,製造地域和銷售地域必須是許可方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和地區。如果合同規定的製造、銷售地域超出許可方有專利權的地域範圍,這種地域限制是不合理的,因為在許可方未獲得專利權的國家和地區,任何人的生產銷售活動都不應受到限制。
使用領域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實施技術的領域。有些產品有多種不同的型號、式樣和品種。此外,有的產品還有多種不同的用途;有的產品本身可以立即銷售,有的產品要與其他產品裝配後才能銷售,在這種情況下產品銷售對象和渠道也會有所不同。
許可方在與某一個被許可方簽訂普通許可合同時,可能會要求將許可實施許可權制在某一個使用領域或銷售渠道,而在與另一個被許可方簽訂的合同中將許可實施許可權制在其他使用領域或銷售渠道,以便最大限度地從技術轉讓中獲得利益。但是,在有些國家,如果限制使用領域是為了不讓被許可方製造、銷售競爭產品或不讓使用競爭方法,而且這些產品和方法並不是許可方的有效專利,在這種情況下,對被許可方使用領域的限制將是違法的。
- ↑ 葉京生編,國際技術轉讓教程,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08,第1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