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地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许可地域是指被许可方行使每一种实施权(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所允许的实施地域。
许可地域的规定及限制[1]
不同的实施权既可以规定相同的许可地域,也可以规定不同的许可地域。此外,对不同许可地域内某一实施权的独占性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规定。例如可以规定: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中国境内制造和销售许可产品的独占实施权,以及在XX、XX、XX国销售许可产品的普通实施权。
应当注意,在专利许可中,制造地域和销售地域必须是许可方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合同规定的制造、销售地域超出许可方有专利权的地域范围,这种地域限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许可方未获得专利权的国家和地区,任何人的生产销售活动都不应受到限制。
使用领域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技术的领域。有些产品有多种不同的型号、式样和品种。此外,有的产品还有多种不同的用途;有的产品本身可以立即销售,有的产品要与其他产品装配后才能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产品销售对象和渠道也会有所不同。
许可方在与某一个被许可方签订普通许可合同时,可能会要求将许可实施权限制在某一个使用领域或销售渠道,而在与另一个被许可方签订的合同中将许可实施权限制在其他使用领域或销售渠道,以便最大限度地从技术转让中获得利益。但是,在有些国家,如果限制使用领域是为了不让被许可方制造、销售竞争产品或不让使用竞争方法,而且这些产品和方法并不是许可方的有效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许可方使用领域的限制将是违法的。
- ↑ 叶京生编,国际技术转让教程,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08,第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