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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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Case Of Holding Properties Unclai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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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查明屬實後作出判決,將歸屬不明的有形財產認定為元主財產,並將其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處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程式,稱為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程式或者認定財產無主程式。
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程式[1]
-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認定無主財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需要認定的財產必須是有形財產。
2.財產失去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實踐中,失去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財產主要體現為:(1)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財產;(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3)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經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公告招領滿1年無人認領的財物;(4)無人繼承的財產。
3.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書應寫明待認定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目前占有狀況或存放位置以及相應的法律事實。
4.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或者財產有所有人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符合條件的,立案受理。
- (二)發出認領財產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後,應當發佈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期是1年。
- (三)判決
如果在公告期內有人認領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程式;如果無人認領財產,則判決認定該財產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財產所有人出現後的處理[1]
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認定無主財產,僅僅是根據一定的事實,從法律上推定為無主財產,是否在事實上真正無主,尚未作出符合實際的確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也就是說在2年內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後,財產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認領,占有財產的單位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作價賠償。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意義[2]
在現實生活中,有時財產會與主體脫離,形成無主財產,使財產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人民法院通過對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可將確認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使之物盡其用,既有利於對社會財富的保護和利用,也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好書:陳永革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