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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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目的,就是從觀念形式表達的國家進行行政訴訟所要期望達到的目標,是統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於對行政訴訟及其對象固有屬性的認識預設的關於行政訴訟結果的理想模式。[1]
理解行政訴訟目的重要意義[1]
中國有著數千年的封建社會歷史,“官本位”的意識根深蒂固,行政權力的影響力和支配力在我國還十分強大。行政訴訟制度是典型的“民告官”制度,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確立,表明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提升,有利於實現依法治國和實現國家民主化、法制化。但是,在行政訴訟實踐中,出現了受案範圍窄、撤訴率高、判決執行難等諸多問題,給理論研究提出了挑戰。行政訴訟實質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簡稱公民權)與強大的行政權相抗爭,要確保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實施,首先要弘揚行政訴訟法律制度“民告官”的正當理念。行政訴訟目的正是用來解決行政訴訟制度建構帶給廣大民眾的困惑,從而避免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受“瓶頸之狀”的困擾。
具體說來,正確理解行政訴訟的目的,具有以下幾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可以對整個行政訴訟起一種全局性的指導作用,有利於把握行政訴訟法的本質。行政訴訟目的是整個行政訴訟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礎和起點,也是行政訴訟立法的基點和歸宿,還是行政訴訟實踐的終極目標。行政訴訟目的起著為行政訴訟制度設計總體思路的作用,可以指導人們從本質上把握行政訴訟法,防止機械、簡單、孤立和片面地認識和運用行政訴訟法律規範。二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行政審判權,有利於行政訴訟制度的正常運行。明確了行政訴訟的目的,司法機關在行政審判過程中就有了目標和指南,能夠使法律的精神實質得以實現。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裁量權時,不得違背法律的要求,其核心就是不得違反行政訴訟的目的。三是可以彌補立法的不足,有利於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當具體的行政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的目的不一致時,就應當對該制度進行調整和改造,使之與行政訴訟的目的相一致,從而使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日趨完善。
行政訴訟目的和相關概念的關係[1]
理解這一概念,應當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行政訴訟目的與行政訴訟價值的關係。馬克思說:“‘價值’這個普遍概念是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係中產生的。”一般說來,價值有三個層面:即價值觀念;評價;客觀後果或結果。行政訴訟的價值除有行政訴訟客觀後果或者結果(類似於目的)的價值目標這一含義外,還包括行政訴訟價值觀念和評價標準。價值觀念和評價標準畢竟不同於目的。價值是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行政訴訟價值就其存在方式而言具有很大的客觀性和公認性;目的則是主體寄托於客體的願望和期盼,行政訴訟目的是立法者主觀選擇和判斷之後所確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理想結果,具有主觀性和差異性。當然,行政訴訟目的應當受行政訴訟價值的統率,因為行政訴訟價值更具抽象性,屬於更高層次和更上位的概念,是行政訴訟目的賴以形成的根據。行政訴訟目的的設計和選擇,本身就浸潤著價值觀念和價值評價的精髓,不能偏離行政訴訟價值的要求,否則,行政訴訟目的就缺乏正當性,也沒有生命力。一般說來,公正性和經濟性是行政訴訟的價值取向,也是對行政訴訟目的的評判標準。
第二,行政訴訟目的與行政訴訟功能之間的關係。行政訴訟的功能,是指行政訴訟制度的功用和能力,即行政訴訟制度對社會關係可能產生的影響。一般認為,行政訴訟具有控權功能、平衡功能、保障人權功能和實現社會公正的功能[。行政訴訟目的決定著行政訴訟功能的選擇和設置,行政訴訟功能體現著行政訴訟目的,並且為實現行政訴訟目的服務。可以說,“功能為目的而存在,目的因功能而實現,功能的優化極大地提高了實現目的的速度,目的的優化又為功能的充分發揮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第三,行政訴訟目的與客觀實際的聯繫。目的作為一種心理活動,就其存在方式而言,具有主觀性;事物的屬性是客觀的,人的需要是客觀的,因而,目的就其內容而言,具有客觀性。目的是主觀與客觀的辯證統一。儘管行政訴訟目的是人們主觀認識和理想選擇的結果,但主觀選擇應以客觀實際為基礎,否則,行政訴訟的目的在實際運行中必然落空。只有從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角度來認識行政訴訟的目的,才能防止主觀臆斷和偏識。
我國當前行政訴訟目的之學說[2]
關於行政訴訟目的,目前學界主要有下麵幾種學說:
一是三元目的說。該說認為,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有三個方面: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的規定來闡述行政訴訟目的,是非常機械和簡單的,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亂,混淆了行政訴訟目的與行政訴訟法目的之間的界限,從而降低了行政訴訟目的的地位。
二是二元目的說。該說認為,行政訴訟目的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兩個方面。並認為這兩個方面是統一的,不可偏廢。筆者認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是行政訴訟的目的。因為行政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這種監督是附隨於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啟動,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最終還是要落腳到相對人權益的保護上。因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是行政訴訟的目的,而是行政訴訟的功能、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方式或者途徑。
三是一元目的說。該說又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監督說。第二種觀點是依法行政說,認為行政訴訟目的應該是行政訴訟制度設計者和利用者共同的目的,“依法行政”既體現了立法者的意圖,也符合了利用者的需要。筆者認為,“依法行政”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目的,因為它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核心內容,是其他行政法律制度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把它作為行政訴訟目的,行政訴訟制度無法勝任的,也顯得頭重腳輕。筆者更傾向於依法行政是行政訴訟在實現監督功能時對行政機關所產生的外在的影響,即依法行政是行政訴訟的作用之一。第三種觀點是權益保護說,認為行政訴訟目的只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行政訴訟的發生主要源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建立的行政訴訟制度,其目的當然也就應是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護。這也正是筆者所贊同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