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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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許可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式。
行政立法程式應由憲法、法律作原則規定,然後再由配套的法規作具體、詳盡的規定。根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近年來的立法實踐,行政立法程式可以概括為 :
- 1.規劃
規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所規定的任務,編 制有指導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它的主要內容包括在一定時期里行政法規、 規章的擬定、修改、補充、清理等各項工作。
- 2. 起草
起草是指對列入規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
- 3.征求意見
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最具有實質意義的程式是征求意見。在起草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過程 中和初稿擬定之後,應當征求公民、社會各組織的意見。
- 4.審查
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之後,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的制度。
政府法制機構對法規、規章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有:(1)制定法規、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以及上一層次規範性文件的規定;(3)是否在本 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內,是否有越權或濫用職權的現象;(4)法規、規章草案的結構、文字等立 法技術是否規範;(5)是否符合上報手續,以及有關的資料、說明是否齊備等。
- 5.通過
通過是指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後,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
- 6.發佈與備案
發佈是行政法規、規章生效的必經程式和必要條件。發佈的法律意義在於讓人們知曉必須遵 守和執行的行為規則,有利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