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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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消滅(Demise of Ship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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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消滅是指船舶抵押權基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致使其設定的目的已經達到或無法達到且沒有必要存在。
導致船舶抵押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2.因抵押船舶的滅失而消滅,但也可能有例外,即船舶滅失後,可以從船舶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賣而消滅。應當註意的是,船舶抵押權消滅,僅是作為保證主債的擔保的消滅,其擔保的主債並非一定消滅。
4.因註銷登記而消滅。例如,船舶拆解、沉沒、失蹤等時,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辦理註銷登記。我國《海商法》第20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旦權利客體消滅,權利本身也隨之消滅,所以被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也就消滅。
船舶抵押權消滅之後,還應當履行註銷登記手續。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可見,我國立法針對船舶抵押權消滅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
具體來說,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原船舶抵押權登記機關提出註銷登記的申請,並提交原船舶抵押證明書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原登記機關查驗後,即予以船舶抵押權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