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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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Joint ownership of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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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個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權。
按份共有,是船舶共有人各按其對共有船舶中所占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自己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共同共有,是船舶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對共有船舶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在船舶的經營管理上,船舶共有人應當服從大多數共有人的決議等。船舶共有是基於法人或個人共同投資建造新船及共同購買船舶而發生。
船舶共有屬於所有權中的一種,但有其自身的特點:
1.船舶共有的主體的非單一性。屬於船舶共有的,其主體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數。
2.船舶共有的客體為同一艘船舶或者幾艘船舶,各共有人對共同的船舶均享有所有權,而不是對其分別享有所有權。
3.船舶共有人的權利義務因共有關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按照我國《海商法》第10條的規定,船舶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共有的所有權登記程式與船舶所有權的登記程式相同。
(1)在合伙共有中,合伙人未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有權處分其應有部分,只有在因共有人的處分致使船舶喪失原有國籍時,才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
(2)在合伙共有中,對於合伙債務,與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伙人負連帶責任。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利用船舶而產生的債務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3)在合伙共有中,對於共有財產的使用和管理,除另有約定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而在船舶共有中,對船舶的事務,由半數以上,並按其應有部分的價值總和超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決定。
(4)合伙共有關係,於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時終止。船舶共有關係不受共有人之一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