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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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Joint ownership of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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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船舶共有人各按其对共有船舶中所占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是船舶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船舶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在船舶的经营管理上,船舶共有人应当服从大多数共有人的决议等。船舶共有是基于法人或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新船及共同购买船舶而发生。
船舶共有属于所有权中的一种,但有其自身的特点:
1.船舶共有的主体的非单一性。属于船舶共有的,其主体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数。
2.船舶共有的客体为同一艘船舶或者几艘船舶,各共有人对共同的船舶均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对其分别享有所有权。
3.船舶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因共有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0条的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共有的所有权登记程序与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程序相同。
(1)在合伙共有中,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部分,只有在因共有人的处分致使船舶丧失原有国籍时,才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
(2)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合伙债务,与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而在船舶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利用船舶而产生的债务按其应有部分比例负担。
(3)在合伙共有中,对于共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除另有约定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而在船舶共有中,对船舶的事务,由半数以上,并按其应有部分的价值总和超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决定。
(4)合伙共有关系,于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时终止。船舶共有关系不受共有人之一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