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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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船舶修理合同[1]
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對船舶進行船體、修繕、機件更換、增減等補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營運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費用的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的特征[2]
- (1)合法性
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 (2)規範性
運用簡化、統一化、通用化、組合化等形式,對合同文本進行標茬化處理,使之趨向於規範化、標準化。
- (3)可靠性
合同條款內容確切,符合法律規範要求,避免出現不公正的或違法的條款,便於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有利於合同仲裁機關及時解決合同糾紛。
- (4)完整性
符合雙方當事人簽約要求,條款內容完整,考慮周到,避免或減少合同末盡事項。
- (5)適用性
能滿足各種船舶修理工程和各類簽約人的需要,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 (6)嚴密性
內容具體,措詞嚴密,結構嚴謹,文字表達準確。
船舶修理合同的內容[3]
船舶修理合同是船東和船廠之間關於船舶修理工程的一項書面協議,其內容和條款的制訂對雙方經濟利益均有較大的影響。
結合船舶修理工程的具體情況,制訂船舶修理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內容:單位名稱和地址;合同編號;簽訂地點和時間;工程類別;工程範圍;工程價款,·工程期限;加減帳工程;工程驗收;質量保證;速修費和滯修費;付款和結算;消防安全;其他事項;爭議的解決;合同生效條件;合同文本數量;結尾。
船舶修理合同的範本[4]
山東省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船舶修理合同
(示範文本)
委托方: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修方: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擔負____船______工程,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範圍。
1.承修方根據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單》,經雙方勘驗核對簽字後作為本船修理工程範圍的依據。
第二條加減帳工程
2.加帳工程應由委托方代表在開工後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並經雙方確認。若該加帳工程費用不超過本船總修理費的10%,且其單項工程不影響工程期限時,則承修方可按常規修理項目處理。若該加帳工程費用超過本船總修理費的10%,或委托方在開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後提出的加帳工程,且其單項工程將影響工程期限時,則按照具體情況,雙方可對修理價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協商確定,並簽定補充協議。
3.減帳工程應由委托方代表以書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並經雙方確認。若承修方對委托方的減帳工程項目已發生了成本費用,則該費用仍應由委托方承擔。
第三條工程價款
4.本船修理費(不含加減帳工程)預定為人民幣百拾萬千百拾元,其最終總價按本船完工出廠的實際修理項目結算。
第四條工程期限
5.本船定於年月日進廠,年月日開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計天,其中在船塢(船排或船台)時間為天。
第五條工程驗收
6.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檢局檢驗的項目應由委托方申請。單項工程修理完工或檢驗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簽字驗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碼頭試驗結束)後,由雙方代表簽署船舶修理完工《總驗收書》作為交船的依據。
7.本船修理工程的技術要求和驗收標準,按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執行。在試驗和試航中,船檢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屬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遺漏項目,承修方應及時修複和完成。若不屬承修方修理工程的範圍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時,則可按加帳工程處理。
8.本船的碼頭試驗、試航及其他有關試驗,經報檢合格後,承修方應在天內向委托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第六條質量保證
9.本船修理完工驗收後,經承修方修複的固定部件保修期為六個月,運動部件保修期為三個月。在保修期內,如饜承修方的修理質量問題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應及時予以免費修複。
10.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備件和器材的質量問題或操作不當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損失,則應由委托方負責。
第七條工程修理
1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廢舊設備、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軸和推進器外,均應由承修方處理。若屬委托方需要的舊件和設備,委托方應在拆卸前以書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並須經同意,拆卸後應及時運走。
12.船舶在廠修理期間,非經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勞動力在船上進行有關工程的修理。在不影響承修方施工的情況下,承修方應支持委托方船員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須在本船修理工程項目和進度安排以書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條工程付款
13.在本合同生效後,委托方應在 天內即向承修方支付總修理費的40%的工程預付款萬元;在修理進度達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時,委托方應向承修方支付總修理費的30%進度款萬元;餘款在完工後天內一次結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14.承修方憑《結帳單》由承修方開戶銀行向委托方開戶銀行托收。
第九條速修費和滯修費
15.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時,雙方應向對方支付速修費或滯修費,其計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總修理費的%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費,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總修理費的%。確屬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則每逾期一天應由承修方按總修理費的%向委托方支付滯修費,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總修理費的%。承修方應在結帳單中將滯修費自動予以扣除並通知委托方。
第十條消防安全工作、
16.船舶修理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1991年5月25日聯合發佈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17.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如有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應報請雙方上一級主管部門解決。若仍無法解決,經雙方書面同意可向承修方所在地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二條其他
18.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另訂補充協議;該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20.本合同正本一式兩扮,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機關備案。若雙方要求對合同進行鑒證,應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委托方 承修方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註:除國家另行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監製部門: 印製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