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金融服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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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金融服務外包,顧名思義就是金融機構將自己所從事的航運金融服務的部分內容,委托給本機構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處理的經營方式。
(一)按照發包方屬於境內還是境外金融機構分類
如果發包方是境外金融機構,而接包地在中國境內,則屬於離岸航運金融服務外包。當前,我國應重點發展離岸航運金融服務外包。作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組合港的主要組成部分,寧波—舟山港憑藉特有的自然條件和城市地位,可以作為航運金融離岸外包的主要承接地,開展航運金融外包的接包工作,以支持和參與上海“兩個中心”建設,增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拓展更大服務範圍和提升服務水平,儘快凝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人氣,吸引國際船務公司入駐。
如果發包方是境內金融機構,接包地也在中國境內,則屬於在岸金融服務外包。上海作為中國的金融中心,在傾力打造航運金融服務的背景下,更應當及早佈局向高端金融、金融機構核心部門發展的戰略。對於非核心業務應當從開始就做好服務外包的準備,將航運金融服務的觸角延伸至長三角其它城市。
(二)按照航運金融服務外包的內容分類
一般而言,金融服務外包的內容分為ITO(信息技術外包)、BPO(業務流程外包)和剛剛興起的KPO(知識處理外包)。根據航運金融服務的特定內容,本文主要探討BPO形式的外包,外包的內容可以分為:運費結算業務外包、保險業務外包、航運指數編製外包、衍生品交易結算外包。
1、航運結算業務後臺外包
國際著名航運企業的業務遍佈世界各地,需要一個統一的結算中心來處理髮生在世界各地的資金業務。企業往往將結算中心選擇在資金可自由進出、外幣交易手續簡便、金融市場發達的地區如香港、新加坡等地,目前最主要的航運結算銀行則是花旗銀行、匯豐銀行。而我國國內由於現行的外匯管制、缺乏多樣化風險對沖工具等因素,難以吸引國際航運結算業務。
以匯豐銀行為例,近年來,匯豐在BPO外包方面已經有很多成功案例,其中就包括1996年在廣州建立的處理全球業務的後臺營運中心,負責匯豐集團來自全球客戶的基本賬戶信息、後勤數據處理;2000年,匯豐開始把部分客戶支持工作向亞洲轉移。在航運資金結算方面,外包形式是將遍佈全球各分支機構的後臺業務通過“大集中”的方式操作外移,即藉助IT系統和互聯網的延伸方式,將分支機構的航運資金業務系統後臺運作處理,包括資金清算、貨幣兌換、資產管理等,集中到一個成本較低的地域進行。
2、保險業務外包
國際航運業是高風險的行業,保險公司的涉船業務保險占財產保險的很大比重。近年來,面對日益提升的賠付壓力、高昂的勘察理賠成本、不斷加劇的競爭壓力,保險公司紛紛開展了業務外包,外包內容從核損、理賠、保單管理等低端業務逐步向數據分析、定價等高端業務發展。2005年,英國的財產、航空、海運和巨災保險公司AxisSpeciality,將保費和理賠流程、出單和信用控制實行了離岸外包。
3、航運指數編製外包
目前,波羅的海運價指數包括五個項目,分別是BDI(波羅的海乾散貨運價指數)、BCI(波羅的海好望角型運價指數)、BPI(波羅的海巴拿馬型運價指數)、BSI(波羅的海大靈便型運價指數)、BHSI(波羅的海小靈便型運價指數)。其中BDI是國際航運界最有影響的運價指數,每年全球以BDI為標的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額達到幾百億美元。
上述指數的編製工作是外包給特定的經紀人公司完成的。這些經紀公司組成3個小組,負責計算當天各船型的運價指數,然後提交給波羅的海交易所。根據這些會員公司與波羅的海交易所簽訂的合同,各公司相互之間都對提交給小組的運價或日租金水平嚴格保密。
4、衍生品交易資金結算外包
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航運價格衍生品交易市場日益繁榮。FFA(乾散貨遠期運費協議)是其中最活躍、最具吸引力的產品。FFA的交易既有場內交易也有場外OTC市場交易,挪威奧斯陸國際海事交易所(Imarex)是全球唯一受監管的場內航運衍生品交易市場 。所有在交易所場內達成的交易,必須送到結算所進行結算,經結算處理後才算最後達成。由於其交易量的不斷增長,交易規模迅速龐大,參與交易的投資者遍佈世界各地,因此,其交易資金的結算出現外包局面。目前,除了挪威奧斯陸期貨期權結算所(IMAREXNOS)之外,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倫敦LCH.Clearnet和新加坡交易所亞洲結算行等都成為主要的FFA交易結算服務機構。
(一)內外結合,開展雙重形式外包
對外,要積極主動爭取離岸航運金融服務外包合同。目前,國際上對開展航運金融服務外包尚未形成共識,寧波—舟山港應當開風氣之先,藉助上海航運中心的國際影響力,積極游說國際上開展航運金融服務的知名金融機構,從降低成本、專註核心業務、航運業務全球布點等角度,爭取他們將部分航運金融業務發包至寧波。對內,以上海為“兩個中心”建設的龍頭和核心,在航運金融建設的過程中,積極開展在岸金融外包。上海可以提前規劃自身航運金融業務的空間佈局,將未來定位於高端航運金融服務中心,把航運金融後臺業務主動外包給長三江地區其他城市。
(二)政策支持,出台外包優惠措施
航運金融外包的成長離不開政策的扶植和支持。當前,我國發展航運金融本身的政策環境遠遠比不上國際著名航運中心,無論是外幣管制、稅收制度都缺乏競爭力。因此,尤其需要在航運金融外包領域首開先河,創造優惠條件助推航運金融事業發展。
在目前國內有關金融服務外包的法律法規普遍缺失的條件下,寧波應利用自身特有的立法權,率先制定有關航運金融服務外包的政策法規,重點就發包方關註的知識產權和資料保密問題作出規定,對一旦發生糾紛的處理辦法作出規定。同時,對承接航運金融服務外包的機構,在特定業務上的稅收予以減免,對承接大額航運外包訂單的單位給予評價和獎勵。
(三)提升實力,促進航運金融服務外包發展
提升人才實力。開展航運金融服務外包,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接方,都需要有懂得國際航運金融業務的高端人才,而國內目前缺乏相關的領軍人物,這就需要加大引進的力度,同時註重培養本土人才,選送他們去國外進修深造和工作,儘快通曉國際航運金融的相關業務知識。
提升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要建立與國際航運結算相配套的資金結算中心、客戶服務中心,要有與國際主要航運衍生品交易所聯通的信息網路,要有快速勘察海上出險事故的交通設備和通訊設備等等,這些基礎設施的建設,既直接關係到境外發包方對目的地的評價和選擇,也可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打下堅實的設備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