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金融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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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金融服务外包,顾名思义就是金融机构将自己所从事的航运金融服务的部分内容,委托给本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处理的经营方式。
(一)按照发包方属于境内还是境外金融机构分类
如果发包方是境外金融机构,而接包地在中国境内,则属于离岸航运金融服务外包。当前,我国应重点发展离岸航运金融服务外包。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组合港的主要组成部分,宁波—舟山港凭借特有的自然条件和城市地位,可以作为航运金融离岸外包的主要承接地,开展航运金融外包的接包工作,以支持和参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拓展更大服务范围和提升服务水平,尽快凝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人气,吸引国际船务公司入驻。
如果发包方是境内金融机构,接包地也在中国境内,则属于在岸金融服务外包。上海作为中国的金融中心,在倾力打造航运金融服务的背景下,更应当及早布局向高端金融、金融机构核心部门发展的战略。对于非核心业务应当从开始就做好服务外包的准备,将航运金融服务的触角延伸至长三角其它城市。
(二)按照航运金融服务外包的内容分类
一般而言,金融服务外包的内容分为ITO(信息技术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和刚刚兴起的KPO(知识处理外包)。根据航运金融服务的特定内容,本文主要探讨BPO形式的外包,外包的内容可以分为:运费结算业务外包、保险业务外包、航运指数编制外包、衍生品交易结算外包。
1、航运结算业务后台外包
国际著名航运企业的业务遍布世界各地,需要一个统一的结算中心来处理发生在世界各地的资金业务。企业往往将结算中心选择在资金可自由进出、外币交易手续简便、金融市场发达的地区如香港、新加坡等地,目前最主要的航运结算银行则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而我国国内由于现行的外汇管制、缺乏多样化风险对冲工具等因素,难以吸引国际航运结算业务。
以汇丰银行为例,近年来,汇丰在BPO外包方面已经有很多成功案例,其中就包括1996年在广州建立的处理全球业务的后台营运中心,负责汇丰集团来自全球客户的基本账户信息、后勤数据处理;2000年,汇丰开始把部分客户支持工作向亚洲转移。在航运资金结算方面,外包形式是将遍布全球各分支机构的后台业务通过“大集中”的方式操作外移,即借助IT系统和互联网的延伸方式,将分支机构的航运资金业务系统后台运作处理,包括资金清算、货币兑换、资产管理等,集中到一个成本较低的地域进行。
2、保险业务外包
国际航运业是高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的涉船业务保险占财产保险的很大比重。近年来,面对日益提升的赔付压力、高昂的勘察理赔成本、不断加剧的竞争压力,保险公司纷纷开展了业务外包,外包内容从核损、理赔、保单管理等低端业务逐步向数据分析、定价等高端业务发展。2005年,英国的财产、航空、海运和巨灾保险公司AxisSpeciality,将保费和理赔流程、出单和信用控制实行了离岸外包。
3、航运指数编制外包
目前,波罗的海运价指数包括五个项目,分别是BDI(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CI(波罗的海好望角型运价指数)、BPI(波罗的海巴拿马型运价指数)、BSI(波罗的海大灵便型运价指数)、BHSI(波罗的海小灵便型运价指数)。其中BDI是国际航运界最有影响的运价指数,每年全球以BDI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达到几百亿美元。
上述指数的编制工作是外包给特定的经纪人公司完成的。这些经纪公司组成3个小组,负责计算当天各船型的运价指数,然后提交给波罗的海交易所。根据这些会员公司与波罗的海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各公司相互之间都对提交给小组的运价或日租金水平严格保密。
4、衍生品交易资金结算外包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航运价格衍生品交易市场日益繁荣。FFA(干散货远期运费协议)是其中最活跃、最具吸引力的产品。FFA的交易既有场内交易也有场外OTC市场交易,挪威奥斯陆国际海事交易所(Imarex)是全球唯一受监管的场内航运衍生品交易市场 。所有在交易所场内达成的交易,必须送到结算所进行结算,经结算处理后才算最后达成。由于其交易量的不断增长,交易规模迅速庞大,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遍布世界各地,因此,其交易资金的结算出现外包局面。目前,除了挪威奥斯陆期货期权结算所(IMAREXNOS)之外,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伦敦LCH.Clearnet和新加坡交易所亚洲结算行等都成为主要的FFA交易结算服务机构。
(一)内外结合,开展双重形式外包
对外,要积极主动争取离岸航运金融服务外包合同。目前,国际上对开展航运金融服务外包尚未形成共识,宁波—舟山港应当开风气之先,借助上海航运中心的国际影响力,积极游说国际上开展航运金融服务的知名金融机构,从降低成本、专注核心业务、航运业务全球布点等角度,争取他们将部分航运金融业务发包至宁波。对内,以上海为“两个中心”建设的龙头和核心,在航运金融建设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在岸金融外包。上海可以提前规划自身航运金融业务的空间布局,将未来定位于高端航运金融服务中心,把航运金融后台业务主动外包给长三江地区其他城市。
(二)政策支持,出台外包优惠措施
航运金融外包的成长离不开政策的扶植和支持。当前,我国发展航运金融本身的政策环境远远比不上国际著名航运中心,无论是外币管制、税收制度都缺乏竞争力。因此,尤其需要在航运金融外包领域首开先河,创造优惠条件助推航运金融事业发展。
在目前国内有关金融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普遍缺失的条件下,宁波应利用自身特有的立法权,率先制定有关航运金融服务外包的政策法规,重点就发包方关注的知识产权和资料保密问题作出规定,对一旦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同时,对承接航运金融服务外包的机构,在特定业务上的税收予以减免,对承接大额航运外包订单的单位给予评价和奖励。
(三)提升实力,促进航运金融服务外包发展
提升人才实力。开展航运金融服务外包,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接方,都需要有懂得国际航运金融业务的高端人才,而国内目前缺乏相关的领军人物,这就需要加大引进的力度,同时注重培养本土人才,选送他们去国外进修深造和工作,尽快通晓国际航运金融的相关业务知识。
提升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要建立与国际航运结算相配套的资金结算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要有与国际主要航运衍生品交易所联通的信息网络,要有快速勘察海上出险事故的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等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既直接关系到境外发包方对目的地的评价和选择,也可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打下坚实的设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