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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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調查報告是會計師在對舞弊進行調查後出具的報告。報告必須真實和正確,並提供所有重要的和相關的事實,忽略不重要的信息。
1.正確性。報告應該包括所有重要和相關的證據和證人陳述。所有計算一覽表都應該正確,時間、日期、數字和支持信息等應該與證人或當事人進行再確認,確保無誤。
2.清晰。報告應使用清晰、簡單的語言,不應使用技術術語。如果必須使用,應在使用前用可理解的語言來解釋術語的意思。
3.無偏見。報告應該只說明事實,會計師必須客觀地表示意見,堅決不能隱藏某些對聘請自己的一方不利的證據,即使該證據可能證明聘請自己的這方有舞弊行為,也應在報告中進行披露。
4.相關性。會計師應該確信所有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信息都已包括在報告中。不重要或不相關的信息只能迷惑閱讀者,可能會導致閱讀者懷疑會計師的能力和方法,在情況允許時可以忽略。
5.及時性。會計師在詢問證人時應該做記錄,並儘快將這些記錄記人詢問或陳述備忘錄。報告也應在調查後儘快編製,否則將導致報告忽略重要或相關信息。
6.意見或結論。會計師不應該對當事人的有罪或無罪表示任何意見,也不應對證人證言或證人陳述表示任何意見或結論。證人或當事人的陳述應該能夠清楚地顯示出衝突所在,而且不能在陳述或報告中說明機密信息,報告中的機密信息應該僅靠代碼或數字識別。一些執法部門需要會計師在報告中有“結論”,實際上這些結論只是參考意見而已。
舞弊調查報告沒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應涵蓋:
1.日期。指報告完成的日期。
2.委托人。報告應該送給會計師的聘請者或單位。如果會計師是某單位的職員,報告也應呈送給該單位。
3.當事人。報告應該說明調查的當事人的全名、住址、出生日期等信息。
4.案件描述。第一段應該說明案件的性質,如貪污、回扣、盜竊等,不要指證當事人犯了法,應該僅僅是推定當事人犯了法。
5.調查者。報告應該說明所有牽涉到的調查者和他們各自的角色。
6.類型。這部分應該說明調查案件的類型。類型基本有三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調查包括潛在的犯罪和對於罪犯的關押,民事調查包括潛在的金錢損失,行政案件包括工作中可能的免職或降職等懲罰行為引起的爭端。
7.歷史。這部分簡單介紹當事人的歷史,包括:①身份特征,包括當事人的全名和直系家屬的姓名,也包括其出生日期、出生地、駕照號碼等。②健康狀況,包括當事人及其直系家屬的健康狀況。③職業或經營歷史,應全面說明當事人的職業歷史,以及從職業中獲得的知識和技能,如果當事人的配偶的職業歷史對案件有影響也應說明。如果當事人在過去或現在自己經營公司,也應當表述。④教育,應披露當事人的教育背景。⑤住所,應披露當事人的住所,不僅包括主要住所,還包括第二住所,甚至包括經常去的親戚朋友的住所。⑥社會關係,應說明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的朋友、企業和親戚。
8.證據。這部分應彙總已取得的證據,來說明有犯罪發生和是誰犯罪。應該識別物證和口頭證據。證據應該按邏輯順序分類和索引,索引應該包括簡單的描述和識別證人及物證,這可能包括大量的文件和證人陳述。
9.意圖。這部分應識別日頭證據和物證,因為它們顯示了當事人思想狀態。許多案件要求原告說明被告舞弊的意圖。
10.辯護。這部分應說明被告和代表被告的證人所做的辯護。此外,應說明和參考與辯護相矛盾的證據,這將幫助原告或原告律師做好應付準備。
11.工作安排。這部分應該說明執法部門、律師的工作安排。如果會計師是為執法部門工作,這部分就不需要了。
12.財務數據。這部分將披露總的調查費用,包括應收的費用、調查費用、管理費用和其他應由客戶支付的直接費用。報告應隋分項報表。除了調查費用,也應說明客戶的損失金額。應在報告後附“一覽表”說明損失或非法所得的明細項。
13.建議。這部分應該表達全部建議和行為。會計師不應對當事人的有罪、無罪表示任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