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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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標準是指規定產品能源性能的文件或者法規,它主要是在不降低用能產品其他特性如性能、質量、安全和整體價格的前提下,對其能源性能(能效或能耗)做出具體的要求。
能效標準包含兩層可能的含義:首先,能效標準定義明確的測試程式,通過試驗方法可對用能產品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能源性能進行充分準確的評估;
其次,依據指定的測試程式確定用能產品能效限定值及其他相關指標。
依據其規定內容的不同,分為四類:指令性標準、最低能源性能標準、平均能效標準、能效分級標準。
按照實施準備時間及指標水平的不同,分為二類:現狀標準和超前標準。
強制和自願兩種形式:
強制方式包含法律、技術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自願性標準,但被法規所引用。
自願方式包含自願性標準。
1、市場準入基本要求;
2、保證節能效果,易量化和驗證;
3、成本效益極佳;
對消費者:
提高了廣大消費者的總體利益,又不嚴格限制他們對產品的選擇。
對生產企業:
規範市場,促進企業間的良性競爭和節能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增強產品競爭力,滿足國際貿易的需要。
對國家:
減少能源供應基礎設施的投資,提高國家的經濟實力,從根本上減少了污染,保護了環境;
作為能效標識以及其他節能措施的基礎和參考。
197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能源政策與節約法案”(EPCA),授權能源部制定資源性的能效目標值;
1978年的“國家節能政策法案”(NEPCA)將自願的能效目標值轉強制性的最低能源性能標準,同時規定聯邦標準優先於各州標準;
1988年“國家電器節能法素" (NAECA)生效,能源部為十餘類電器制定了能效標準,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頒佈實施;
1992年“能源政策法素”(EPAct)將能效標準擴大到商用設備和工業領域;
可以說,四大法素為美國聯邦能效標準莫定了堅實的法律框架。
美國是最低能源性能標準,標準的制定必須經過一系列嚴格規定的研究和協商過程,指標水平的確定方法很嚴格,以技術可行和經濟合理為分析基礎。
國家標準設定的能效指標水平優先於州標準所設定的能效指標水平,但如果某一特定產品聯邦政府尚未制定能效標準,州政府有權為其制定當地的最低能源性能標準
據美國能源經濟效益委員會評估,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佈實施的能效標準產生的節能量約為zozo年美國預計總用電量的8%,相當於一次能源的4%,減少的峰值需求接遷10%。美國的能效標準不僅節約了大量能源,也為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
平均效益/成本比率大約為3.5 - 4.4。預計在1990一2010年間,為標準投入2美元,引導每個家定在節能方面投入130 -140美元,節約450 - 620美元。
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加拿大各地方政府開始使用最低能源性能標準,如安大略(1988)、新斯科舍(1991)、魁北克(1992)等省都曾施行過最低能源性能標準。
1992年,加拿大通過《能源效率法素》,明確規定了在聯邦一級制定和實施用能產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標準。
由加拿大自然資源部(NRCan)制定的第一批聯邦能效標準生效於1995年2月。
加拿大的能效標準也是最低能效標準大多數加拿大能效標準在指標水平的設置上與美國保持同步,但兩個國家在確定指標水平的嚴格程度上有所不同。
加拿大以當前市場可得的實際產品為基礎制定最低能源性能要求,市場中在售產品的能效範圍構成了能效指標分析和確定的邊界。
加拿大最低能源性能標準的產品範圍已擴展到45種。
歐盟成員國很早就曾開展過能效標準項目,這其中最早的當屬法國於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電冰箱最低能源性能標準。
1992年,荷蘭向歐洲委員會提出開展電冰箱最低能源性能標準項目的計劃,這一計劃被認為有違白由貧易協定、有可能對歐盟統一市場構成貧易障礙而遭到回絕。
歐洲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和顧問對此進行了專項研究。
歐盟家用燃油或燃氣熱水鍋護能效標準於1992年批准發佈並於1998年生效實施,電冰箱和冷凍箱最低能源性能標準於1996年批准發佈。
歐盟以有願性協議為手段在提高用能產品能源利用效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有願性協議不是對某一產品型號設定強制性的最低能源性能標準,而是就平均能耗量的減少設定一個總體目標,由歐盟委員會與有關的協會達成。
舉例來說,1997年達成的洗衣機能效有願性協議設定的目標是zooo年底新產品的平均能耗量在1994年的基礎上減少20%
目前,歐洲委員會已與歐洲家用電器製造商聯盟和歐洲消費性電子產品製造商協會就洗衣機、電視機、熱水器、音頻設備、外部電源、錄像機等6類產品實施了能效方面的自願性協議,並取得了顯著的節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