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納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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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納稅原則(Ability-to-pay Tax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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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納稅原則認為,應該根據一個人所能承受的負擔來對這個人徵稅。這個原則有時證明瞭這樣一種主張:所有公民都應該做出“平等的犧牲”來支持政府。但是,一個人的犧牲量不僅取決於他稅收支付的多少,而且還取決於他的收入和其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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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納稅原則得出了兩個平等觀念的推論:
2.橫向平等認為,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納稅人應該交納相等的量。雖然這些平等概念被廣泛接受,但很難簡單明瞭地運用這些概念來評價一種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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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稅製表
比例稅 | 累退稅 | 累進稅 | ||||
收入(美元) | 稅收量(美元) | 收入的百分比(%) | 稅收量(美元) | 收入的百分比(%) | 稅收量(美元) | 收入的百分比(%) |
50000 | 12500 | 25 | 15000 | 30 | 10000 | 20 |
100000 | 25000 | 25 | 25000 | 25 | 25000 | 25 |
200000 | 50000 | 25 | 40000 | 20 | 60000 | 30 |
表中列舉了三種稅制。在每一種情況下,收入高的納稅人都支付得多。但隨著收入增加,稅收增加有多快,在稅制上並不一樣。第一種稅制被稱為比例的,因為所有納稅人都支付同樣的收入比例。第二種稅制稱為累退的,因為儘管高收入納稅人支付的稅收量大,但在他們收入中的比例小。第三種稅制稱為累進的,因為高收入納稅人支付他們收入中較大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