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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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平等(Horizontal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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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平等是比較重要的一個概念。美國的第14次憲法修正案(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攤販橫向平等寫入了美國憲法,所以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或是宗教信仰不同而實行歧視性的稅制要被認定是橫向不平等,是違憲的。
按照美國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的表述,橫向平等是指,境況相同的人,在稅收待遇上也應該相同。雖然從字面上看,橫向平等的表達並不複雜,但要將它準確地付諸稅制實踐,還是相當困難的。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份有關財產稅的案例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對憲法中的橫向公平解釋為:“……憲法是要求,在類似財產的所有者的稅收待遇上,要適時地達到一種大體上(Rough)的平等。“這一邏輯適用於其他稅種。
實現橫向平等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納稅人的境況是否是相同的?這通常是以納稅人的支付能力(Ability-to-pay)作為主要的參照標準進行衡量。確定支付能力可以用收入、所得、財產或支出等不同的具體指標。但很遺憾的是,每一種指標仍然有著無法剋服的局限性。例如所得相同的人,其財產狀況不一定相同,即便其所得和財產狀況完全相同,其家庭狀況也會有差別,實際的支付能力仍然不同。使用終身支出作為主要指標雖然從理論上看比較完美,但把這種理論引入稅制實踐的可行性極小。並且,支付能力受到太多的主觀因素和個人因素的影響,確實難以準確地比較和判定。例如,納稅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和自然狀況對個人的支付能力的影響就是無法度量的。
因此,另一位美國學者費爾德斯坦建議,用效用(Utility)衡量同等境況。即,(1)如果兩人在稅前境況相同(效用水平相同),那麼,兩人的稅後境況也應相同;(2)稅收不應改變效用的順序:如果稅前甲比乙的境況要好的話,那麼,在稅後甲的境況也應要好。但是,這種標準仍然無法用於稅制設計。因為效用本身就很難衡量;納稅人的偏好不可能完全相同;效用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進行比較。
還有許多美國學者從其他角度對橫向平等進行分析,但總的看來,目前還無法把一個直白、清晰的橫向平等的概念恰當地引入到稅制實踐中。所以,我們對美國稅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認識必須客觀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