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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協議轉讓控股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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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協議轉讓控股式模式

  股權協議轉讓控股式模式是指併購公司根據股權協議轉讓價格受讓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產權,從而獲得目標公司控股權的併購行為。股權轉讓的對象一般指國家股法人股。股權轉讓既可以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轉讓股權,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轉讓股權。

股權協議轉讓控股式模式的優勢

  這種模式由於其對象是界定明確、轉讓方便的股權,無論是從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經濟性而言,公有股股權協議轉讓模式均具有顯著的優越性。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

  1)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機構持股比例達到發行在外股份的30%時,應發出收購要約,由於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從而可以在不承當全面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輕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權,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

  2)目前我國的同股不同價,國家股、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併購成本較低;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得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併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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