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隱形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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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隱形性別歧視,指女性因懷孕、哺乳等生理特質或家庭角色等原因在求職過程中遭遇的就業歧視。為消除就業當中的性別歧視,
“男主外、女主內”是中國傳統的家庭和性別觀念,這一觀念對中國女性的就業和職場生活也產生了巨大影響。許多用人單位在招人時,不少女性因懷孕、哺乳等生理特質或家庭角色而遭到拒絕。而進入職場的女性,也會因為這些特征和社會角色遭遇“玻璃天花板”,沒有晉升的機會。女性在求職過程中往往因性別而遭遇更多困難,我們把該現象稱之為“職場隱形性別歧視”。
在招聘廣告中設置性別要求,是目前一些企事業單位人才招聘中常見的現象,有的雖然沒有明顯設置性別要求,但是在面試時性別歧視仍隱形存在。2010年5月12日,致力於倡導就業平等的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就發佈了5萬餘字的《深圳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該項調查研究通過對深圳103個行業1560家用人單位招聘信息進行網路調查及電話調查,發現仍舊有868家企業存在就業歧視狀況,占被調查企業的近六成。在這868家企業中,性別歧視占了歧視企業的20.16%。
性別歧視是造成就業歧視的根源之一。以女性的不平等就業環境為基礎,還產生了諸如對女性年齡、學歷、身高、相貌的要求,而這些要求多數與應聘工作崗位職責無關,並不是工作崗位所必須。雖然對女性的歧視在從業數量上沒有表現出來,但在就業質量上女性卻長期處於弱勢地位。女性往往更多地進入低層次的職業,而正是這些在技能要求不高的職業層次的崗位中,往往對年齡、外形的要求更多,從而也間接表現為性別歧視。
一是因女性的生理特質,比如因女性三期可能造成的拒絕錄用、辭退、職場性騷擾等。
二是因女性的社會角色,如女性可能的家庭照顧責任和家庭必須的崗位進行歧視。
三是因女性的社會刻板印象導致有些行業或職業不願意接納女性,認為女性缺乏該工作所需的能力,或不願提拔升遷女性,結果造成所謂的“性別職業隔離”或“玻璃天花板”。
法律出台
2011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規定除國家職業規範明確規定有性別要求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用人單位,在招聘廣告及錄用過程中不得設置性別要求,不得以性別、婚姻、生育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的招錄標準。否則,將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界評論
雖然法規出台意味著社會的進步,但這仍然不會改變不少人對女性就業前景的看法。很多大中型公司的招聘信息中都不會直接註明性別限制,但在面試過程中,往往面試官還是會根據職位的性質選擇錄用。在面試的時候,如果是男女同樣的條件,有時候女性的條件甚至更好一點,用人單位還是會考慮男性。這是無形的,帶有主觀的性質,也是法律無法給予保護的。
消除就業過程中的性別歧視,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深圳衡平機構總幹事郭彬建議,如果深圳要設立一個能起到真正作用的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希望是一個類似於仲裁委的機構,它的仲裁結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又不僅局限在仲裁,還應提供必要的服務,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與歧視雙方當事人協調解決問題,做一些必要的反性別歧視理念行動推廣。如果可以這樣,大家對性別歧視的取消還是充滿期待的。
專家觀點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傲:“這次的立法僅就招聘廣告中對於性別歧視的處罰有具體規定。實際上,就業涉及到多個環節,如錄用、錄用後的崗位安排、培訓、晉升、待遇等環節,都可能涉及到性別歧視。目前的規定在這些方面仍顯不足。”
應該將深圳性別平等條例的出台作為契機,組織解釋、研討、培訓、宣傳普法等活動,從而使其影響甚至改變其他地方法律規範,甚至促進全國性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