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隐形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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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隐形性别歧视,指女性因怀孕、哺乳等生理特质或家庭角色等原因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就业歧视。为消除就业当中的性别歧视,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传统的家庭和性别观念,这一观念对中国女性的就业和职场生活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人时,不少女性因怀孕、哺乳等生理特质或家庭角色而遭到拒绝。而进入职场的女性,也会因为这些特征和社会角色遭遇“玻璃天花板”,没有晋升的机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因性别而遭遇更多困难,我们把该现象称之为“职场隐形性别歧视”。
在招聘广告中设置性别要求,是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中常见的现象,有的虽然没有明显设置性别要求,但是在面试时性别歧视仍隐形存在。2010年5月12日,致力于倡导就业平等的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就发布了5万余字的《深圳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项调查研究通过对深圳103个行业1560家用人单位招聘信息进行网络调查及电话调查,发现仍旧有868家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状况,占被调查企业的近六成。在这868家企业中,性别歧视占了歧视企业的20.16%。
性别歧视是造成就业歧视的根源之一。以女性的不平等就业环境为基础,还产生了诸如对女性年龄、学历、身高、相貌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多数与应聘工作岗位职责无关,并不是工作岗位所必须。虽然对女性的歧视在从业数量上没有表现出来,但在就业质量上女性却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往往更多地进入低层次的职业,而正是这些在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层次的岗位中,往往对年龄、外形的要求更多,从而也间接表现为性别歧视。
一是因女性的生理特质,比如因女性三期可能造成的拒绝录用、辞退、职场性骚扰等。
二是因女性的社会角色,如女性可能的家庭照顾责任和家庭必须的岗位进行歧视。
三是因女性的社会刻板印象导致有些行业或职业不愿意接纳女性,认为女性缺乏该工作所需的能力,或不愿提拔升迁女性,结果造成所谓的“性别职业隔离”或“玻璃天花板”。
法律出台
2011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除国家职业规范明确规定有性别要求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及录用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否则,将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界评论
虽然法规出台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但这仍然不会改变不少人对女性就业前景的看法。很多大中型公司的招聘信息中都不会直接注明性别限制,但在面试过程中,往往面试官还是会根据职位的性质选择录用。在面试的时候,如果是男女同样的条件,有时候女性的条件甚至更好一点,用人单位还是会考虑男性。这是无形的,带有主观的性质,也是法律无法给予保护的。
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深圳衡平机构总干事郭彬建议,如果深圳要设立一个能起到真正作用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希望是一个类似于仲裁委的机构,它的仲裁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又不仅局限在仲裁,还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与歧视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问题,做一些必要的反性别歧视理念行动推广。如果可以这样,大家对性别歧视的取消还是充满期待的。
专家观点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傲:“这次的立法仅就招聘广告中对于性别歧视的处罚有具体规定。实际上,就业涉及到多个环节,如录用、录用后的岗位安排、培训、晋升、待遇等环节,都可能涉及到性别歧视。目前的规定在这些方面仍显不足。”
应该将深圳性别平等条例的出台作为契机,组织解释、研讨、培训、宣传普法等活动,从而使其影响甚至改变其他地方法律规范,甚至促进全国性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