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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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支出(Amercement Out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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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支出是指企業由於違反經濟合同、稅收法規等規定而支付的各種罰款。
罰款凈收入和罰款支出[1]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罰款凈收人屬於營業外收人,罰款支出屬於營業外支出對此,註冊會計師考試用書《會計》中解釋為:罰款凈收人是企業取得的滯納金和各種形式的罰款收入,在彌補由於對方違反合同或協議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後的罰款凈收人;罰款支出是企業由於違反經濟合同‘稅收法規等規定而支付的各種罰款。筆者認為,上述規定和解釋仍欠妥,與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內容相抵觸,容易給會計實際工作甚至給企業管理工作帶來混亂。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是行政機關強制違法者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因此,企業作為民事士體在對方違反合同或協議時不可能取得罰款收人,但可以根據炙合同法》和合同的規定,要求對方以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雙倍返還定金等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此外,滯納金是“因逾期交納稅款、保險費或水電、煤氣等費用而需要額外交納的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對方逾期履行合同義務時,企業收取的是違約金,而不是滯納金,也不是罰款收人。
同理,在企業違反合同或協議時,支付的違約金、賠償損失款、雙倍返還定金款等也不是罰款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企業對違反合同而支付的違約金、賠償損失款、雙倍返還定金款等不作區分而都作為罰款支出,就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從而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反映經濟活動信息的會計工作是一項科學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作為規範、指導企業會計工作的《企業會計制度》,在制定時應考慮相關法律的規定,規範會計制度用語。因此筆者建議取消營業外收人中“罰款凈收入’.明細項目,增加“違約金收人”等明細項目;營業外支出中“罰款支出”明細項目專列“違反稅收法規等法律規定而支付的罰款支出”,增加“違約金支出”等明細項目。
- ↑ 付永青,郭建蘇.淺談罰款凈收入和罰款支出.財會月刊(會計版),200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