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限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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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條款(Grace Period Clause) ,人壽保險常用條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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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條款是指在合同約定分期繳付保險費的情況下,當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期繳付分期保險費時,法律規定或合同中約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在寬限期內即使未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應承擔給付責任。
由於大部分人身保險合同的期限較長,投保人必須在長時間內按照約定分期繳納保險費。但由於投保人的一時疏忽、外出、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在約定期限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據此解除保險合同,將使被保險人的權利受到傷害。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規定每次繳納保險費有30—60天的寬限日期。在未超過約定繳費時間的寬限期內,即使投保人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1]
規定寬限期條款的意義[2]
人身保險合同是長期性合同,規定一個寬限期,不僅方便了投保人繳費,也避免了輕易導致保險單失效的情況發生,同時,也有利於維持較高的保單續保率。當然這一條款只適用於第二期及其後各期的付費,與首期繳費無關。引入寬限期條款之後如果投保人停繳保費,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而此時保險人不能再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
寬限期條款實際是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一種優惠,允許延遲繳費60天,不加利息,不增收手續費。同時,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合同,投保人即使在寬限期內仍未能及時繳費而導致合同失效,仍然可以比較方便地使合同復效而無須重覆投保手續。
我國人身保險經營中寬限期條款的法律體現[2]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