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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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當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未經批准,不能任意擴大範圍。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待遇”規定,一般只適用於實行標準工時制員工。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當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未經批准,不能任意擴大範圍。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築、旅游等崗位。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其超過綜合計算周期的總的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要按計件單價工資的150%支付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
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由此可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標準工時制度下的加班。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 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選擇調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選擇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不定時工時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資,也不用調休。
(3)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 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休;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