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期收費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續期收費[1]
續期收費是保險公司為了維持保險合同的持續有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第二期及以後各期保險費的業務活動。
續期收費的發展[2]
在壽險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為順應市場競爭和滿足客戶的多重需要,壽險收費服務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從單一的年繳到月繳、季繳、半年繳等多種繳別發展;從業務員收費到委托收費、專門人員收費、銀行自動轉賬多種繳費方式的選擇;從純粹收費到保全和收費並重,並將收費作為一種服務運用於收費實務中。
國外個人壽險收費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①由業務員上門收費。業務員收費受到地區的限制,收費時間必須受客戶偏好調整,有時遇到客戶工作繁忙或資金周轉不靈,需要多次上門收費,增加了收費的成本。
②20世紀70年代引進銀行自動轉賬收費方式。銀行自動轉賬是由客戶授權銀行將其保險費從存款戶頭轉到保險公司賬戶,即由銀行定期自動劃撥保險費。與業務員收費相比,銀行自動轉賬收費,不僅方便了客戶,使客戶不必在家等候收費員拜訪,也節省了壽險公司的收費成本,提高保險費收取率。
- ③20世紀80年代初全面廢止業務員收繳續期保費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銀行自動轉賬制度,而且隨著金融發展的現代化、通信業的高度發達,銀行自動轉賬收費方式將成為未來壽險公司保費收取的首選方式,成為收費的主流。
- ④20世紀80年代中期將收費系統轉變為保全服務系統。
從業務員收費過渡到保全服務系統,實現了收費制度質的轉變,不僅可以順利完成保費收繳,顯著降低收費成本,而且通過保全服務鞏固了舊客戶,發展了新客戶,極大地推動了壽險業務的發展。
續期收費與續保的區別[3]
有些保戶經常會將長期性保險業務(如重大疾病終身險)的續期收費與短期業務(如定期的住院醫療保險)的續保等同起來,其實二者是不一樣的,不少保戶因不瞭解他們的區別,所以在與保險公司打交道的過程中,有很多事情不能理解。比如說:當保險公司停辦一些短期險種(尤其是附加險),從而導致同時投保主險與附加險的客戶不能繼續投保附加險,有的保戶會很難接受,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其實事實是,主險續期保費按期收取,附加險因是短期險變化不斷,但有的保戶可能沒有瞭解其中的原委,因此導致了一些沒有必要的摩擦。下麵來瞭解一下續期收費與續保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續期收費是指保險人根據條款規定收取同一保險合同首期保費以外的其他各期保費,適用於分期交費的各種業務,也就是《保險法》第五十六條明確的分期支付保險費;續保是指投保人在原保險合同期滿前或期滿時與保險人重新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簽訂協議並繳納保險費,一般被理解為繼續投保或續簽合同。
(2)核保要求不同。在實務處理中,除保單失效外,續期收費業務一般無須再進行核保,即使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年齡和職業發生變化,保險公司也只能根據投保時的條件收取保費,費率不變;而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會重新進行核保,根據續保當時的身體狀況、年齡和職業確定保險費率,一般情況下保險費率的標準會發生變化,而且保險人通常要求前後兩個保險合同的責任起止時間不間斷,保額、保險期間一致,但會適當提供一些優惠條件,如取消免責期條款等。
(3)給付原則不同。續期收費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只能根據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最大誠信原則確定給付事項,除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內、投保方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屬於責任免除外,保險人必須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在續保期中發生的保險事故應按情況區別對待:
①保險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保險責任終止日前。不管投保人是否續保,保險人應按照承保條款承擔責任。
②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結束後,續保寬限期內。如果投保人不續保,則保險人按照承保條款承擔責任,並扣除相應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續保,保險人應在相應條款中約定按原承保保額或續保保額承擔責任,避免在續保保額與原承保保額不相同時產生糾紛,目前保險人在實務中通常規定按照續保保額承擔責任。
③事故發生在續保寬限期後。如果投保人不續保,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若投保人按期續保,保險人按照續保條款承擔責任。若投保人在寬限期結束後續保即重新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在續保合同有效期內,不論保額與前次是否相同,則保險人按照續保條款承擔責任。
對絕大多數客戶而言,最關心的保全服務就是續期收費的服務;對壽險公司而言,續期收費是一項最基本的服務。有兩個問題對提高續期收費服務的質量尤為重要:一是確實掌握信函投遞情況,二是經常主動地聯絡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