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折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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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折舊法是指通過固定資產每年的若幹項績效指標比如壽命狀態等綜合計算得出的折舊方法。
績效折舊法的運用[1]
績效折舊方法的一個總體思路是修正目前的靜態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反映真實的使用過程。具體方法為:
首先,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基數。固定資產的折舊基數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歷史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餘額來確定。
其次,確定固定資產的折1日年限。折舊年限是計提折舊的第二個關鍵因素。只有弄清計劃折舊額究竟應當在多長的時間內提取,才能知道每年應當提取多少折舊,分攤多少固定資產轉移價值。
以固定資產的長期使用狀況為基礎,逐年修正固定資產的剩餘折舊年限,當剩餘折舊年限達到零時,折舊過程結束,由此確定的折舊年限為績效折舊年限。績效折舊年限考慮到固定資產因投入資本性支出後導致的資產物理機能增加,延長了使用壽命,因此可按“績效調整繫數”來修正折舊年限,使之更接近真實的狀況。
績效折舊法和會計折舊法的區別[1]
會計折舊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加速折舊法和工作量法。這三種折舊方法都屬於靜態折舊法,忽視了固定資產的績效這一動態指標,即折舊金額中未反映出固定資產產生經濟效益的能力。
年限平均法可以說是對此沒有加以任何考慮;加速折舊法也是在一個預計不變的壽命期間內安排的“先快後慢”的折舊速度,而且折舊速度更是由人為的數學方法確定,而不是按照固定資產實際發揮的經濟效用,即績效來調整;
工作量法中的工作量雖然是績效的一種體現,但是該方法卻預計了一個靜態的工作總量,沒有考慮到固定資產日後工作總量會發生變化的情況。
績效折舊法又叫固定資產績效折舊法,避免了這些常用折舊法的缺陷,它是一種動態的折舊方法。該方法按照固定資產在每年實際發揮的經濟效益來安排折舊費用的計提,讓補償與耗費相配比,體現出折舊的最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