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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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則(ma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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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會計期間或某個會計對象所取得的收入應與為取得該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確計算在該會計期間、該會計主體所獲得的凈損益。
配比原則作為會計要素確認要求,用於利潤確定。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會帶來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發生相應的費用。所耗為所得,所得因所耗,兩者是對立的統一,利潤正是所得比較所費的結果。配比原則的依據是受益原則,即誰受益,費用歸誰負擔。受益原則承認得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並非所有費用與收入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必須按照配比原則區分有因果聯繫的直接成本費用和沒有直接聯繫的間接成本費用。直接費用與收入進行直接配比來確定本期損益;間接費用則通過判斷而採用適當合理的標準,先在各個產品和各期收入之間進行分攤,然後用收入配經比來確定損益。
因此,收入與費用之間的配比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根據收入與費用之間因果關係進行直接配比;二是根據收入與費用項目之間存在的時間上的一致關係進行期間配比。據此,配比原則有三個方面的含義:
(1)某產品的收入必須與該產品的耗費相匹配;
(2)某會計期間的收入必須與該期間的耗費相匹配;
(3)某部門的收入必須與該部門的耗費相匹配。
配比原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並與權責發生制共同作用來確定本期損益,最終受持續經營與會計分期兩個前提的制約。收入在發生時而不是在收賬時確定,與之相配比的費用成本就是為取得該項收入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必考慮費用是否已經以現金付出。即會計主體必須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各期的收入費用進行核算,而按照權責發生制算出的費用並非全部都是期間費用或產品成本,只有按照配比原則確定的與本期收入或產品收入相對應的費用才是期間費用或產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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