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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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合同仲裁費[1]
經濟合同仲裁費是指經濟合同仲裁機關辦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向訴訟當事人所收取的費用。
經濟合同仲裁費內容[1]
它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處理費(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測試費、旅差費和證人的誤工補貼等)按實際開支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案件處理費由申訴人或被訴人墊付。案件處理終結,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均由敗訴人承擔,當專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仲裁庭調解成立,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確實有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減免。
仲裁費的支出,企業單位從稅後留利或利潤留成中支付,事業、行政單位從預算外資金或經費包乾結餘中支付。仲裁費屬國家“規費”,在財務上實行以收抵支管理,收支相抵後如有多餘應當上交財政。
根據國家規定,現行案件受理費標準為:
(1)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爭議金額收取5編,最低不少於20元。
(2)爭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收取500加收超過10萬元部分的4‰;
(3)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過50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爭議金額一般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其請求的數額與實際數額有出入,應以實際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