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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羅傑斯·康芒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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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杰斯·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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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羅傑斯·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John Rogers Commons,1862-1945):美國經濟學家,制度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目錄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生平簡介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1862年10月13日生於美國俄亥俄州霍蘭斯堡,1945年5月11日在北卡羅來納州羅利逝世。他是伊利(R. T. Ely,1854~1943年)的學生。他在奧柏林學院(1888年)和約翰·霍普金斯大學(1888-1890年)學習,1888年畢業於奧伯林學院,獲文學學士學位,1892年,任該學院經濟學 ﹑社會學教授,1915年在該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01~1902年,任美國工業委員會研究員。1904~1932年任威斯康星大學教授。1920~1928年任全國經濟研究局局長。作為制度經濟學方面有特色的威斯康星傳統的奠基人,康芒斯從他的實踐的、歷史的和以實驗為根據的研究中,尤其在勞動關係和社會改革方面,得出了他的理論見解(概括在他的《資本主義法律基礎和制度經濟學》)。他不僅從經濟學,而且從政治科學、法律、社會學和歷史方面吸取知識。作為羅伯特·M·拉·福利特(Robert M. La Follette)領導下的威斯康星進步運動的一名主要顧問和建築師,康芒斯積极參加州和聯邦政府的顧問工作。他在起草諸如產業關係、行政機構、公用事業管理、工人補償和失業保險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的立法中起了很大作用。他在聯邦和州產業委員會供職,是美國勞動法規聯合會的創建人,活躍於全國公民聯盟、全國消費者聯合會(1923-1935年任主席)、全國經濟研究所(1920-1928年任副所長)和美國經濟協會(1917年任會長)。他參加反托拉斯訴訟(特別是匹茲堡普魯斯(Plus)案件)和貨幣與銀行系統改革運動(常常與歐文·費雪(Irving Fisher)一起參加,費雪認為康芒斯是這一時期主要貨幣經濟學家之一)。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的學術研究

  康芒斯不同著作的主線是關於制度的發展,特別是在資本主義內部制度的發展。他發展了資本主義進化的理論和制度變化的理論,把它們作為削弱資本主義主要弊端的緩和力量。康芒斯開始承認和強調發生在制度內的個人經濟行為,把這種行為稱為在控制、解放和擴展個人行動方面的集體行動。照他的觀點,從方法論上講,傳統的個人主義者把研究重點集中在個人買賣方面,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經濟體繫結構特征的各種力量、工作規則和體制的,而個人則在此體系內部進行活動。經濟體系發展和運轉的關鍵是政府,政府是採取集體行動和進行變革的首要工具。

  康芒斯既拒絕傳統的調和主義,也反對衝突的激進革命主義,而贊成對經濟過程持一種衝突而協商的觀點。他接受利益互相衝突的現實,並尋找減少和解決利益衝突的現實發展模式。這些模式的核心是一種多元權力結構下的談判心理。他尋求思想開放和進步的企業、勞工和政府的領導者支持,制訂一些辦法,通過這些辦法,可以找出問題並尋求能為各方接受的解決辦法。

  此外,他尋求利用政府作為制訂新措施解決諸如工人無保障和困苦問題的機構,是促進體系的重新改組,儘管對許多保守分子來說,他的行動已十分激進。為了達到這些目的,康芒斯和一小批志同道合者著手搜集材料——這是他的調查研究方法——以把所有科學知識用來解決問題。根據這些經驗(已見之於他的基本戰略中),康芒斯建立了一種政府理論,它把政府作為對抗利益集團的調解人和衝突利益集團談判的場所;一種複雜組織——表現為自由、權力和強制——和資本主義法律基礎不斷進化的理論,後者部分地以相互兼顧利益來緩和主要的結構衝突為中心;並建立了一種制度理論,對它們在組織個人活動和解決衝突中的作用持肯定看法。

  康蒙斯把制度看成是人類社會經濟的推動力量。他所說的制度,是指約束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而言,而在集體行動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他認為,法律制度不僅先於經濟制度而存在,並且對經濟制度的演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以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為例,首先是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勝利,使封建經濟制度解體,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清道路,最終使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得以確立。即使在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建立以後,法律制度仍然推動著經濟的發展。例如,在美國建國後的最初50年內,公司是壟斷性的組織,只有得到立法方面的特許權的公司才能進行活動,但這就造成了貪污行為。後來,制定了一般的公司法,使任何合於規定的公司組織都能得到承認,於是公司普遍化了,公司不再是壟斷性的組織,而成為競爭性的組織。公司法確立了商人的組織經營的權利。這樣,資本主義就進入了新的階段,資本主義的發展大大加快了。

  康蒙斯以法律的觀點來解釋社會經濟關係。他認為,經濟關係的本質是交易,整個社會是由無數種交易所組成的一種有機的組織。由於參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過程中將會有雙方的利益衝突。法律制度的任務在於調節這些利益的衝突,充當雙方利益的公正的仲裁人。而人們之所以會接受法律制度,承認法律的仲裁,就在於交易雙方除了在利益上有彼此衝突的一面外,還有相互依賴的另一面。正是這種相互依賴性,使社會得以繼續存在,使法律得到尊重,使經濟得以發展。

  因此,康蒙斯主張完善法律制度,確立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法律制度,並運用法律制度來管理美國經濟。康蒙斯的這種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主張,反映了他的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立場。他不僅把國家和法律看成是超階級的,而且認為雇主與雇工之間的衝突並不具有階級之間對抗的性質,而只不過是交易雙方在利益上的不協調。他認為,由於勞資雙方還有相互依賴的一面,所以他們仍有可能在資產階級=和法律的調節下達成協議。

  聯結法律、經濟學和倫理學的基本單位——交易

  正如亨利·威廉·斯皮格爾(Henry William Spiegel)所說的那樣:“康芒斯的制度經濟學被認為是法律、經濟學和倫理學的廣泛綜合。”這個使法律、經濟學、倫理學發生相互關係,因而使之可以進行廣泛綜合的基本單位就是“交易”。康芒斯正是通過對“交易”概念的提煉和深入分析,使法律與經濟學具有了相互關聯性。“交易”是康芒斯提出的一個獨特的概念。康芒斯認為,傳統經濟學一直以商品為基本經濟範疇。這是一種物資經濟學。事實上,“交易”才是經濟活動的最基本形態,因而才能作為經濟學的基本範疇。他解釋說:“我一直在設法解決可能用什麼作為研究的單位,這種單位要包括衝突、依存和秩序這三種成分。經過許多年,我得到結論,認為它們只有在一種交易的公式里結合在一起,與商品、勞動、欲望、個人和交換那些舊的概念不同。所以,我用‘交易’作為經濟研究的基本單位。”

  康芒斯把“交易”劃分為三種類型:買賣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額的交易。康芒斯認為,這三種活動單位包羅了經濟學里的一切活動。而且,由於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們之間或者上級和下級之間的社會活動的單位,那麼,“它們的性質是倫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經濟的。”事實上,正是這些交易活動,把法律、經濟學和倫理學聯結在了一起。

  那麼,康芒斯作為基本經濟範疇的“交易”究竟指的是什麼呢?“交易是所有權的轉移在康芒斯看來,交易是在法律和習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讓與對經濟數量的合法控制權的手段。他進一步說明,交易不是實際“交貨”那種意義上的物品交換,它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對物質的所有權的讓與和取得。康芒斯之所以如此重視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是由於他認為所有權是經濟活動的基礎,“不先取得合法的控制權,生產和消費就不能進行。”因此,在康芒斯那裡,所有權成為制度經濟學的基礎。制度經濟學,換個說法,就是所有權經濟學。這樣,康芒斯就從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學解釋出發,把經濟關係的本質歸結為帶有濃厚法律色彩的“交易”。

  從老派經濟學家的“交易”是商品的實際移交的意義,變成把交易關係作為法律上所有權轉移的制度上的意義,康芒斯認為,這是經濟學發展上的一個重要轉變。它使人們從傳統的只重物質產品的物資經濟學轉到重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因素的制度經濟學。

  康芒斯關於法律與經濟關係的理論

  康芒斯關於法律與經濟關係的理論主要體現在他的集體行動理論、利益和諧理論和“法制決定論”之中。這三大理論,每一個都反映出康芒斯對法律在經濟生活中所起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

  (一)集體行動理論:集體行動對個人行動的控制

  康芒斯在《制度經濟學》中開篇就提出:“我的觀點根據於我參加集體活動的經驗,從這些活動中,我在這裡得出一種關於集體行動在控制個人行動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論。”康芒斯說明,自己的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對象不是商品,不是勞動,也不是任何物質的東西,而是集體行動。之所以把集體行動作為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是因為,“集體行動,不僅通過立法而且通過解釋立法的習慣法判決,承受商業或勞動的慣例,並且按照法院認為是否有利於公眾利益和私人權利,支持或是制止個人行為。”

  在康芒斯看來,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的目的與結果總是對個人有益,因為正是集體行動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以及沒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係:集體行動要求個人去實行、避免和剋制;集體行動產生安全、服從、自由和暴露;集體行動的運行規則和統治權是貫穿一切經濟行為的共同原則;集體行動還通過它的幫助、強制或阻止來決定一個人能或不能、必須或不必、可以或不可以做什麼事情。一個強有力的社會經濟制度,正是通過集體行動來協調人們之間的利益衝突,來決定什麼是合理的。因此,集體行動的意義就在於為經濟生活中個人的行為建立一個行為規則,以指導和約束變化無常的個人行為,從而使個人行動符合社會的利益。而這個為經濟生活中個人的行為建立行為規則的最重要的集體行動,在康芒斯看來,就是法律。

  (二)利益和諧理論:從衝突中造成秩序

  康芒斯研究的基本單位是“交易”。這種“交易”包含了康芒斯所謂的經濟生活中最主要的三種社會關係:衝突、依存和秩序。康芒斯認為,對於三種社會關係中的“衝突”,以前的經濟學總是把消滅它作為自己的目標。它們只研究未來的理想化的協調,而不對現有衝突以及怎樣從衝突中產生秩序進行科學研究。而他的工作則是研究如何從衝突中產生秩序。在康芒斯看來,交易中的衝突可以通過公正的仲裁人進行調節,而調節一切社會衝突的公正仲裁人就是國家,體現為法院。在這裡,康芒斯充分強調法律在調和利益衝突、維護社會秩序中所發揮的作用。

  為了證明不同階級之間的利益衝突是可以協調的,康芒斯特別舉出威斯康辛州經過勞資雙方集體談判訂立失業保險法案的事例:起初,在制定一個什麼樣的失業保險法案上,威斯康辛州代表雇主利益的製造家協會和代表工人利益的勞工聯合會之間存在嚴重的對立與分歧;然而,雇主與工人之間又有共同的利益存在,他們相互依賴。於是由州產業委員會出面,組織了一個有勞資雙方代表共同參加的咨詢小組,負責制訂州失業保險法案。這個小組由一名州產業委員會代表擔任主席,雇主代表和勞工代表各有三名。當保險法案最後擬成時,它通過了立法。這樣,“事實的發展是雇主的一派和工人的一派被變成一種集體雇佣合同的談判者,由立法機構決定了他們意見不能一致的問題。”經過多次集體談判,最後達成了一個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使相互對立的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利益衝突得到了協調。康芒斯還特別指出,這種經過對立各方之間集體談判達成的協議具有一個很大的優點:它們是由雇主和工人共同擬訂的,不是由一些完全不懂產業業務的法律家和議員來擬訂,因而它們是切實可行的,雇主和工人雙方都可接受。康芒斯認為威斯康辛州是一個縮影,它充分證明,無論什麼樣的社會集團之間發生什麼樣的利益衝突,只要把有關的雙方組織起來,積極營造一種合作精神,通過集體的談判,衝突就會得到協調,理想的社會秩序就會建立起來。

  (三)“法制決定論”:法制是影響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康芒斯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有經濟的、法律的、倫理的三種利益協調方式,或者叫三種製裁方式。在這三種方式中,康芒斯最為重視的是法律制度的作用。將法制視作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是康芒斯經濟學說的最大特點。

  康芒斯把資本主義制度的產生歸功於法制:法院保證了資本主義法制的勝利,破壞了封建社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清了道路。他把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也歸因為法制的作用。他認為資本主義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商業資本主義時期、工業資本主義時期、金融資本主義時期,由一個階段發展到下一個階段,主要的推動力量來自於法律制度。比如,美國從工業資本主義發展為金融資本主義,主要就是反托拉斯法的作用。康芒斯強調最高法院的意義,認為最高法院在美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起最大的作用。他認為,由於美國憲法的特殊規定,財產和自由的解釋歸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是最終的權力,它高於任何行政機構和任何行政官員,因此,“最高法院成為美國的政治經濟學的權威”,正因為如此,康芒斯建議把法院的判例作為研究經濟問題的基礎。在《制度經濟學》最後一章中,康芒斯還對最高法院在美國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作了闡述。康芒斯指出,美國之所以走向與德、意法西斯國家不同的金融資本主義道路,最高法院起了關鍵的作用,因為它在美國抑制了辛迪加資本主義的發展。在康芒斯看來,辛迪加資本主義是向法西斯主義過渡的橋梁,德國和義大利就是由此走向法西斯主義的。但是在美國,“這些辛迪加始終被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是不合理的對貿易的限制,加以禁止。因此在過去三十年中美國的金融資本主義制度產生,實行控股公司和追隨領袖的方法。”

  在從多方面說明瞭法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後,康芒斯指出,法制創造了一種全新的資本主義——“這是美國的資本主義。不是世界大戰的革命以來共產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的行政統治權;也不是1689年以來英國的立法統治權,而是1900年以來最高法院的司法統治權。它的行政工具不是獨裁者的命令,而是法院的禁令。”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的學術影響

  康芒斯對科斯等人的影響

  對以凡勃倫、康芒斯等為代表的舊制度學派,一些傳統的看法是,它是一個庸俗的和無足輕重的學派。後來這種看法又因為法經濟學奠基人科斯的著名評論而得到進一步的強化。科斯認為,“老制度學派的代表康芒斯(Commons)、米契爾(Wesley Mitchell)等都是一些充滿大智能的人物,但是,他們卻是反理論的。他們留給後人的是一堆毫無理論價值的實際材料,

  很少有什麼東西能被繼承下來。”不過,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科斯一方面批評康芒斯等的著作是一堆需要理論來整理不然就只能付之一炬的描述性材料,一方面卻又從舊制度學派那裡“偷師學藝”,重新提出和解釋了後來作為新制度經濟學、法經濟學等學科核心範疇的“交易成本”概念。另外,科斯等人關於財產與財產權利的區分也承襲了康芒斯的觀點。因此,科斯對康芒斯等人苛刻的批評一方面讓人覺得他有些“心口不一”,因而頗具諷刺意味,另一方面也引發人們對舊制度學派進行反思。賈根良就提出要“重新認識舊制度學派的理論價值”,認為“雖然舊制度學派未能像新制度經濟學派那樣提供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但不乏重大的理論價值。作為一種‘異端’學派,它不僅哺育了主流學派某些重大學說的形成,而且……有可能對新制度學派未來發展的方向提供必要的營養。”

  康芒斯的“交易”理論對後來者的影響

  法經濟學有三大理論基石:斯密定理科斯定理以及波斯納定理。後兩大理論基石中所包含的一個重要概念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概念是由科斯創立的。儘管科斯自述其理論的創立有一些稀奇古怪的思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的理論沒有現實基礎和思想淵源。

  交易成本概念的雛形首先是由凡勃倫在《企業論》中提出的,而康芒斯則將“交易”概念一般化為基本分析單位。在康芒斯看來,“交易”不僅僅是簡單的物品或勞務的雙邊轉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作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交易是所有權的轉移。它不以實物為對象,而是以財產權利為對象,是人與人之間對自然物的權利的讓與和取得關係,是依法轉移法律上的控制。顯然,康芒斯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它是一種廣義上的“交易”,人類社會中的種種關係都可以在這個一般化了的概念下進行討論。過去人們所認為的性質十分不同的經濟活動如買賣活動、經理對工人的管理以及國家對個人的徵稅等等,都可以通過“交易”聯繫和歸納在一起併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較,這就“為日後交易費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費用分析方法的廣泛運用提供了現實可能性和廣闊的潛在空間。”

  可見,科斯是在“交易”概念已被創立、界定和使用的基礎上,提出了“交易費用”概念。科斯選擇“交易”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考察交易活動的費用,並突出地強調了交易關係作為法律上所有權的轉讓的制度上的意義,顯然是對康芒斯的繼承。“交易成本”範疇的創立也顯然是以 “交易”範疇為基礎。只不過,康芒斯和科斯分析“交易”的方法不一樣。康芒斯在對“交易”進行分析時所採用的主要是哲學、法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方法,而不是經濟學的方法,所以並沒有對“交易”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沒有顧及到人們的交易活動需要付出代價。而科斯則是從資源配置效率角度來認識交易本身的內涵,並以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交易及其規制。這樣,我們就發現,“康芒斯分析了‘交易’,但是沒有分析或沒有發現交易的代價;科斯雖然沒有創立‘交易’範疇,但是無疑在此基礎上首創了‘交易成本’範疇。”

  除了科斯以外,把“組織”納入到法和經濟學研究的威廉姆森也對“交易”進行了研究,而且威廉姆森的“交易”概念的含義比科斯的“交易”概念更接近於康芒斯的理論傳統。在威廉姆森看來,企業之間、車間之間以及同一車間的操作工之間都普遍存在交易關係。另外,威廉姆森也像康芒斯一樣,把“交易”作為其理論分析的基本單位,而且,威廉姆森還承襲和發展了康芒斯所認為的建立經濟組織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協調交易雙方的矛盾,以避免實際的或可能發生的各種衝突的思想。在他的著作中,他反覆證明一個道理,即:“經濟組織的核心問題在於節省交易成本。”

  康芒斯對“財產”和“財產權利”的區分對後來者的影響

  康芒斯的看法是:交易不是實際“交貨”那種意義上的物品交換,而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對物質的東西的所有權的讓與和取得。從這點我們可以看出,康芒斯其實是把“財產”和“財產權利”區別開來的。

  在《制度經濟學》中,康芒斯說到:“我回顧從約翰·洛克到今天的這些正統派經濟學家,發現他們主張兩種相矛盾的財富的意義,就是:既說財富是一種物質的東西,又說它是那種東西的所有權。可是,所有權至少就無形財產的現代意義來說,意味著限制數量以維持價格的權力;…直到19世紀中葉的非正統派的經濟學家——例如馬克思蒲魯東、凱雷、巴斯夏、麥克勞德——模糊地覺察到所有權和物質不是同樣的東西。”可見,在康芒斯這裡,“財產”與“財產權利”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對照科斯等人後來的著述,可以說,康芒斯的財產權利觀念基本上被保留了下來。比如,阿爾欽給“產權(財產權利)”下的定義就是:“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 E·菲呂博騰S·配傑威齊把產權定義為:“產權不是關於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指由於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一些被認可的行為性關係。”諾斯也認為:“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至於科斯本人雖然沒有給“產權”一個明確的定義,但他在論述過程中,也是把“財產”和“財產權利”區分開來的。顯然,就對財產與其權利的區分這一點來說,這些後來者是接受或繼承了康芒斯的傳統。

  康芒斯對法經濟學的制度分析學派的影響

  制度分析學派是現代西方法經濟學有影響力的流派之一,當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塞繆爾斯(W.J.Samuels)、施密德(A.A.Schimid)以及威廉姆森。施密德和塞繆爾斯在基本精神上都繼承了康芒斯的衣缽,將法律制度看成是協調衝突的規則體系。他們都不同意波斯納等人的主流效率法律觀,認為效率並非與利益分配無關,市場對衝突的影響也並非是中性的。他們認為僅僅在產權和效率的表層聯繫上兜圈子,很容易陷入迴圈論證的結局,因此他們都主張通過揭示法律和經濟的演進過程的規律,去幫助人們選擇人與人之間的協調規則——法律制度。比如施密德,他把法律制度看作是協調衝突和人們偏好的規則集合,它決定一個人或集團的選擇集,並對經濟績效產生影響。無疑,這跟康芒斯主張通過法律從衝突中造成秩序、強調法律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性作用的觀點是相通的。而塞繆爾斯則將法律和經濟過程之間看成是一個統一的體系,即法律是經濟的函數,經濟也是法律的函數,重在分析二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及演進趨勢。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在康芒斯的《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關於“財產”的法律含義演變過程的描述中,找到最精彩的關於法律與經濟之間互相影響與推進的例證。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的主要著作

  約翰·羅傑斯·康芒斯的主要著作有

  • 《財富的分配》(1893)
  • 《工聯主義和勞工問題》(1905)
  • 《勞工與管理》(1913)
  • 《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
  • 《制度經濟學﹕它在政治經濟學中的地位》(193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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