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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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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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管制性政策[1]
管制性政策是指政府設定一致性的管制規劃和規範,以指導政府機關和標的團體從事某種活動和處理不同利益的政策類型。這種政策是通過制約、禁止政策對象行為來實現的。
管制性政策的形式[2]
管制政策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某些管制性政策提出了行為的基本準則,即指定應該採取哪些行動,或命令不得採取哪些行動。《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實際上就是明確告訴企業,“你們不能壟斷或試圖壟斷或限制貿易”。這些禁令通過法院對違法者的起訴而得到實施。相比之下,公共事業性的管制多是由州政府承擔的,往往包含一些更為具體的控制措施,如規定准人機制、服務標準、財務操作標準,以及電力、電話和其他公用公司的收費標準。相對來說,反托拉斯法比公共事業管制更少限制企業的權力。
消費者保護政策能用來說明管制政策存在的另一些差別。有些立法,如美國1906年通過的《純食品和藥品法》及1962年通過的《藥品修正案》確立了食品藥品生產商必須遵循的質量標準。比如,在新藥投放市場之前,它們必須表明使用時能符合藥品安全標準並具有宣稱的有效性。另一些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如1964年的《消費信貸保護法》要求貸方向借方準確提供貸款利率及其他經濟代價方面的有關信息。第一類政策旨在阻止不符合預定標準的產品進入市場;第二類政策試圖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做決策時所需要的信息。
某些管制性政策,比如限制企業進入電視、廣播、電力等特殊行業的政策,是通過將利益付與某些人,而拒絕給予另一些人的決定來加以貫徹實施。對於某一城市的電視廣播營業執照,有若幹申請者向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申請,但只有一家申請者的要求能夠得到滿足。這些政策可以稱為競爭性的管制政策,因為它限制了特定物品和服務的提供商。但是,這樣做也可能會降低產品和服務的質量。
管制性政策的分類[1]
依管制的目的而言,管制性政策可分為經濟性管制政策與社會性管制政策;以管制的手段而言,管制性政策可分為指揮式管制政策與誘導式管制政策。從博弈理論的角度分析,管制性政策屬於零和賽局的政策。因為這種類型的政策的執行,常會使一方獲利,而另一方失去利益。例如:污染管制政策、交通管制政策、出入境管制政策等。管制性政策深具強制及威脅性,因此受制者會抵抗來自管制者的管制行動,故管制政策在執行時常遭受到巨大的抗拒而產生爭執,容易引起管制者及受制者之間的緊張關係,所以政府也必須投註大量的資源在管制性政策的發展上。
管制性政策的作用[1]
管制性政策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面:
①條文規定使政策對象不能、不願、不敢超出規範;
②條文規定使政策對象發生違犯規範的行為時,受到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