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債務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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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債務關係說是指稅收債權人與稅收債務人之間關於稅收債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關係。稅收債務關係的當事人一方為稅收債權人,另一方為稅收債務人。在本質上是用一個債的關係,也就是契約的形式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稅收關係,它是人民與國家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由於國家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的,因此,也可以說稅收債務關係說在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的體現。
稅收債務關係說認為,稅收法律關係的基本性關係屬於公法上的關係,但這種關係具有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相類似的特征。其強調國家作為稅收發法律關係的一方與納稅人是對等的關係,故重視對納稅者權利的救濟。
在傳統上,稅法被作為公法的一支,向來與警察法併列,被視為干預行政法的典型代表。在法律體繫上,稅法被作為特別行政法的一支,並非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特點在德國法學上表現特別明顯,在二十世紀初期的德國,奧托·梅耶(Otto Mayer)和Fritz Fleiner等當時最著名的行政法學者的代表作都把稅法作為特別行政法的組成部分緊接著警察法予以論述。在這種情況下,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顯然和其他行政法律關係,特別是與警察法在性質上沒有任何區別,即都是一種典型的權力關係。
德國法學家大會於1926年3月30日在明斯特召開,在這次大會上,阿爾伯特·亨澤爾(Albert Hensel)以“稅收法對公法概念構成的影響”為題明確提出了“債務關係說”,並與以奧拉馬爾·彼由拉(Ottmgar Biihler)為代表的主張“權力關係說”的學者展開了辯論。由此正式拉開了學界關於稅收法律關係性質問題的探討與論戰。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法》的制定為開端,而產生的與傳統觀點截然不同的新理論。德國《稅收通則法》以“稅收債務”為中心,該法第二章就以“稅收債務法”為標題,而第81條則規定“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稅收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稅收債務而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礙該稅收債務的成立”,因此該法明確規定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必要條件。該法制定後,稅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在他的《稅法》一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闡述,提出“稅收債務關係說”。這種學說把稅收法律關係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因此,稅收法律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係。這種學說以德國《稅收通則法》關於稅收債務的規定為依據,否定了傳統權力關係說中由徵稅機關的“查定處分”這一行政行為創設納稅義務的觀點,認為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稅收要素,稅收債務即納稅義務就隨即產生,徵稅機關的行政行為僅具有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內容的效力。
稅收債務關係說產生的基礎[1]
稅收債務關係說是以平等為基礎的,這裡的平等既包括國家與人民的平等,也包括人與人之間的平等。1215年的英國《自由大憲章》首次以憲法的形式莊嚴賦予自由人以自由,1776年6月12日通過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第1條規定:“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第3條規定:“政府是為了或者應當是為了人民、國家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設立的;”1776年7月4日大陸會議通過的《獨立宣言》莊嚴宣佈:“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者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1789年8月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1條規定:“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表達了追求平等與自由的理想,廢除了封建時代的身份束縛,使個人獲得了自由,在形式上實現了人人平等。
稅收債務關係說產生的思想基礎是14、15世紀開始形成的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這一思想的萌芽最初出現於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其第12條規定:“除下列三項稅金外,設無全國公意許可,將不征收任何免役稅與貢金。……”第14條規定:“凡在上述征收範圍之外,餘等如欲征收貢金與免役稅,應用加蓋印信之詔書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與男爵指明時間與地點召集會議,以期獲得全國公意。”1295年的《無承諾不課稅法》第一章標題為“無承諾禁止課稅”,其中規定:“非經王國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武士、市民及其他自由民之自願承諾,則英國君主或其嗣王,均不得向彼等課征租稅,或攤派稅捐。”這裡將公意所包括的範圍已經擴展到了市民和自由民,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中規定:“沒有議會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給予或出讓禮品、貸款、捐款、稅金或類似的負擔。” “如未經本王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騎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民之惠然同意,則國王或其嗣君不得於本王國內徵課之。”1689年的《權利法案》,重申了“國王不經國會同意而任意徵稅,即為非法”,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上的稅收法定主義。1776年6月12日通過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第6條規定:“未經其本人同意,或其選出的代表同意,不能對其徵稅,……”1787年9月17日通過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7款規定:“有關徵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他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4條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註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以後,世界各國紛紛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債務關係說的產生是在一系列實定法的具體制度的基礎之上逐漸提出來的。德國《稅收通則法》在對稅收的定義中就體現了稅收債務關係說,第3條規定:“稱租稅者,謂公法團體,為收入之目的,對所有該當於規定給付義務之法律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征之金錢給付,而非對特定給付之特定相對給付者;收入得為附隨目的。”同時該法的第二章標題為“稅收債法”,該法確立了稅收債務關係說沒有任何疑問。隨後,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家都在法律制度中確立了稅收債務關係說。在法律制度明確採納稅收債務關係說以後,稅收債務關係說逐漸走進了學者的著作中,並逐漸成了構築稅法體系以及稅法學體系的一個基本線索。
稅收債務關係說的創立在理論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以說,稅收債務關係說帶來了稅法學的革命與稅法學的重生。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的稅法學是建立在稅收債務關係說的基礎之上的,稅收債務關係說是現代稅法學理論體系建立的根基,是現代稅法學理論的出發點和歸宿。
稅法學的獨立直接歸因於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及其發展和完善。在稅收債務關係說提出以前,在稅法學領域占主導的學說是稅收權力關係說,在這種學說之下,稅法只是行政法的一個特別行政法,或者說是與警察法等相併列的特別行政法的一個分支,稅法沒有獨立的地位可言,作為研究稅法的稅法學當然也就沒有獨立地位可言。
正是由於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才使得稅法脫離了行政法的羈絆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領域,同時,也正由於稅法的獨立,才使得以稅法及其發展規律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稅法學得以成為法學體系中的獨立的分支學科而存在。在稅法學的發展史上,稅收債務關係說的提出與稅法學的獨立是同一個歷史過程,稅收債務關係說提出以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歷史也就是稅法學逐漸從行政法學中獨立並形成自己獨特體系的歷史。
- ↑ 翟繼光. “稅收債務關係說”產生的社會基礎與現實意義. 安徽大學法律評論. 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