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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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協助是指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稅務機關行政執法活動予以協助。這種協助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協稅護稅,而是一種法定義務,如果協助單位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
1.領導機關及領導個人的協助
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以及各群眾團體的領導組織或個人有義務協助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地方政府和部門領導如果出於地方或集團利益的考慮,而對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不予積極配合甚至阻礙的,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2.金融機構的協助
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各級金庫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凍結被管理人賬戶、追繳稅款、入庫稅款,以及壓縮欠稅的過程中,必須在工作上給予積極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執行稅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司法機關的協助
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的過程中,往往需要司法部門給予行政協助,特別是當前我國未設稅務警察和稅務法院的情況下,司法部門的密切配合尤為重要。司法部門對稅務機關的依法行政行為及其行政協助請求,應無條件地予以支持。
4.稅務代理機構的協助
稅務代理機構作為納稅人的涉稅事務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的涉稅活動,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而不得與納稅人串通起來,採取欺騙、隱瞞等方式,偷逃稅款,或阻礙稅務機關正常的執法活動。否則,政府有關部門將取消其稅務代理資格,觸犯刑律的,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協助
工商、交通運輸、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企業、街道居委會等其他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收入情況等納稅資料,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和稅款征收,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對本系統的稅收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