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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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福利爭議[1]
福利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用於幫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發生的勞動爭議。這類爭議包括集體福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暖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等。福利爭議很少單獨發生,往往是伴隨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出現,如在發生辭退爭議、工資爭議時容易伴之福利爭議。
福利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2]
目前,處理福利爭議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有《勞動法》第七十一條、全國總工會發佈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辦法》,勞動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的《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聯合頒發的《關於建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的通知》,國務院頒佈的《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等。
[案情簡介]
申訴方:華某,女,52歲,某印刷廠工人
申訴方華某因其丈夫擅自離職被除名後,某廠要求交還所住廠宿舍或提高房租一事,與廠方發生糾紛。華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裁決廠方退還多收的房租。
華某於1966年9月參加工作,1993年8月退休,在某印刷廠工作了27年。華的丈夫李某也在該廠工作。1978年,廠方以李的名義分給一套 42.25平米的單元樓房,1993年初,李某擅自離職到外單位受聘,經廠方多次勸告無效,執意不回。為嚴肅廠紀,該廠於1993年11月將李作除名處理。同時,廠方又根據廠職代會通過的“關於自動離職被除名、開除人員處理辦法”的規定,要求李某交出住房,否則將按對外租房的標準加收租金。
經查,從1993年12月份開始,華某家的房租已由每平方米1元漲至2.8元,房租開始由華某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
[處理結果]
根據國家有關保護女工權利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如下:
1、某印刷廠退還對華某加收的房租費。
2、仲裁費60元由某印刷廠負擔。
[案例評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於申訴方的丈夫擅自離職被廠方除名,廠方依據職代會通過的有關規定,對申訴方所住的職工宿舍按對外住房收費。
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應在國家法律法規限定的範圍內執行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按此規定和分配住房時的實際情況,申訴方有權按照單位內職工的房租支付標準付費。廠方不應對擅自離職職工的近親屬採用懲罰性措施。同時,還應考慮到華某工作時間已長達27年,應當享有住房權。其丈夫的擅自離職行為的確給廠方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損失,被訴方可以給予其一定的懲罰。但這種扣除申訴方退休金充抵高房租的方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