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統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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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保險統計指標[1]
社會保險統計指標是對社會保險範疇進行具體的定量分析的指標,是反映與社會保險相關的總體現象在一定時間、地點和條件下的數量特征的概念和具體數值。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由指標名稱和指際數值兩部分構成,兩者有機統一,缺一不可。
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的分類[2]
- 1.按照總體現象的內容不同分類
1)社會保險數量指標。在社會保險統計中,社會保險數量指標是反映社會保險總體絕對數量多少的統計指標,是用絕對數形式表現的,具有實物的或貨幣的計量單位。例如:參保企業個數、參保人數、社會保險基金累計征收收入等等。數量指標反映的是總體的絕對數量,它的數值隨著總體範圍的大小而增減,它是認識總體現象的出發點。
2)社會保險質量指標。在社會保險統計中,研究社會保險總體內部的數量關係和狀況,也就是社會保險的質量指標。它是反映社會保險總體內部標誌總量與總體單位數目的對比關係,或標誌總量之間的對比關係。例如:社會保險覆蓋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率等。
- 2.按所反映社會保險現象性質不同分類
1)時點指標(靜態指標)是反映一定時點上的社會保險現象所達到的水平指標。
例如:1998年底某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是反映1998年12月31日這一時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的情況。
時點指標的特點:第一,時點指標不具有累加性;第二,時點指標的大小與間隔長短沒有直接關係。
2)時期指標(動態指標)是反映社會保險現象在一定時期內發展過程的總量指標。
例如:1998年一年內社會保險基金收繳總額,它是該時期連續不斷發生的過程。
時期指標的特點:第一,時期指標具有相加累計性;第二,時期指標的大小與時期長短有直接聯繫。
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的基本要素[2]
社會保險統計指標是由兩項基本要素構成的,即指標的概念(名稱)與指標數值。例子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收繳社會保險基金,及其支付待遇就是指標的概念,它指明社會保險統計所研究的現象的物質內容是什麼,而95.61萬人,23.47億元,5.12億元等,則是指標數值,它反映所研究社會保險現象在具體的時間、地點、條件下的規模和水平。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的二個基本要素既是相對獨立,又是緊密聯繫的。
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的設置原則[3]
(1)一元化原則。政出多門、數出多門,是社會保險統計工作的大忌。應當完全摒棄原各部門分割統計時自行設計的不系統、不科學的社會保險統計指標及體系,由國家統計部門和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一套統一的、完整的、專門用於社會保險統計的指標體系,以保證統計指標的權威性與獨立性。
(2)準確、科學、合理、精幹原則。社會保險統計指標的設置,還必須符合準確、科學、合理、精幹的原則。一方面,社會保險各統計指標在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單位、運用範圍等方面應當具有準確性,並杜絕指標的遺漏或重覆設置與計算;另一方面,應當根據國情來設計與調整社會保險指標及指標體系,並做到各社會保險統計指標之間的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尤其是指標之間的邏輯關係應當嚴密,計算方法應當科學,並且做到既能滿足需要又儘可能簡潔、準確和實用。
(3)可比性原則。在設置社會保險統計指標時,既要考慮到指標縱向方面的可比性,又要考慮到指標橫向方面的可比性。堅持了指標的可比性原則,就可以從歷史時間角度分析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狀態與趨勢水平,就可以通過國與國之間的現實空間角度比較找出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存在的問題與差距,等等。
(4)系統化原則。社會保險指標應當根據其適用範圍和內容分成多個層級,每個層級的指標適用於對該層級社會保險內容及範圍的評價。社會保險是一個系統,其系統結構是有序的而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指標設置應該體現社會保險系統的有序性。這就是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應該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保險項目的指標;而各項目本身的指標又因各自的特性而構成獨立的小系統,形成一個方面的指標體系。換言之,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結構與層次,應該是由單個指標到子系統,由各子系統構成系統,各系統指標再組合為更大的一個大系統。在建立社會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時實現層次化、立體化,不僅可以使指標體系層次分明,而且便於在指標使用過程中對其作不同的排列組合,以適應各種不同層次、不同目的的需要。
除上述原則,社會保險統計指標及其體系還應與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及國民經濟指標體系相互銜接。這是將社會保險統計納入整個社會保障統計指標體系並最終融人整個國家統計指標體系,滿足巨集觀經濟決策需要的重要前提。